当前法律环境下高校学生“逃课”风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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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课的学生一般为老师所不喜,李敖说讲演的人最怕三种情况,一是没人来听,二是听到一半去上厕所,三是去了厕所就不回来,这三样事儿逃课的学生都干得出来。老师是职业演说家,自然不愿意没人捧场,于是发明了签到、平时成绩种种名义上对学生负责实质上为防止冷场出现或对逃课分子进行打击报复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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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逃课爱好者,我对上述手段深恶痛绝却又无可奈何;作为一位代课老师,我也用这些手段去整治我的学生,并且用得心安理得、得心应手。不过,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作为一名法律学人,我忽然觉得有必要对“逃课行为”在法律环境下的风险作一番探究,毕竟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底线,了解一下逃课在法律环境下的风险,也好让逃课行为的有关当事人心里都有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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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逃课 法律环境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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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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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化博大精深,“逃课”一词中的“逃”字就用得尤其传神。人只有对某项事物十分反感惧怕时才会逃,比如在战争、灾难、酷刑面前,人们都是唯恐避之不及,一旦遭遇便毫不犹豫拔腿就跑,是为逃。上课是学生分内之事,却也要逃掉,可见这课实在已不是授业而是精神折磨了,碰巧,前几天法大的杨老师还与逃课的学生发生了肢体冲突,看来精神折磨有向肉体过渡的倾向。
当然,逃课行为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也不全在老师身上,像笔者这样一学期下来上不了几次课的骨灰级逃课选手也是大有人在,这些人主观恶性较深,往往成为学校重点打击的对象。所以说,逃课是仅作为一种行为进入到校规校纪调整视野中来的,马克思不是说过嘛:“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至于逃课的原因、动机、目的什么的都在所不论,只能作为从轻或从重处理的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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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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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课基本上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只有课堂危害性,因此逃课所引发的诸多法律关系都是在学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的。我国公立的学校居多,且公立高校就像狮群里的公狮子一样,向来是横行霸道、独断专行,视学生如粪土(小学生是花朵,长成大学生就成了不值钱的粪土),与学生关系较为紧张,因此本文先研究公立学校。
关于公立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理论,学界众说纷纭,大陆法系就有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部分社会理论、在学契约理论及重要性理论等等。其中,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占据主导地位。所谓的特别权力说白了就是特权,颇有些像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学校高高在上,学生和家长处在下风,受制于人。此时的学校的行为一般带有行政公权力的性质,排除司法审查,学生受到了学校的惩罚,就好像公务员受到了单位处分一样只能申诉,不能到法院起诉。现代社会流行法治、人权,因此特别权力理论也被广泛批评,众学者们纷纷要求将校生关系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强调法律保留原则,起到了一定作用。
英美法系其实也差不多,相关的理论有代替父母理论、特权理论、信托理论、受托人理论以及宪法理论等,不再详述。值得一提的是,英国由于“小社区”学校管理模式的流行,催生出了一种新的解释校生关系的理论,契约理论:认为学生与公立学校是契约的当事人。学生支付学费,学校同意(如果学生保持良好的表现且遵守校规)提供教学与授予学位。另外,英美等国在司法审查的介入问题上,宪法理论和“自然正义”理论逐渐强势起来,即认为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自己的法官,司法审查应介入校生关系,但要适度。
我国是大陆法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承袭特权理论,排除司法审查。不过近年来的校生关系也开始由大一统的行政管理关系向着多元化转变,并主要分化为管理关系和契约关系,即学校对于学籍、学生行为等进行管理,这是校生关系的主要方面,而在食宿、教学设施的使用等问题上则适用契约关系,校生双方又成了平等民事主体。此处说的契约倒是不假,可平等就难了,不信你把图书馆的书弄丢一本试试,看是不是按照民法等价原则赔偿。
以上种种,笔者最为支持的要数契约理论,尤其在学费一路攀升,农民子弟已面临念不起书的情势之下,校生之间就更应该是契约关系。学生拿着父母的血汗钱履行了缴纳学费的义务,进而就应该充分享受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对于校规校纪里规定的那些从禁止蓄长发到禁止早恋等等一系列霸王条款,均属校方违约行为,应坚决予以抵制,必要时诉诸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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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约关系之下的“逃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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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以前有没有人提出过逃课权理论,笔者认为在此将“逃课权”作为一种学生权利提出来是有着巨大的理论意义同时在现阶段又没有一点现实意义的,但至少也可算作是权利意识觉醒的一种表现吧。
逃课只有在契约关系之下才能称得上是权利,在时下的课堂上则只能是令老师发指的恶行。契约校生关系之下,学生履行了缴纳学费的义务之后,便享有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的权利,按照公认的权利理论,是权利就可以放弃,那么,上课的权利理所当然也是可以放弃的,这便是“逃课权”产生的法理基础,它是学生上课权的延伸,而且不但可以放弃,还可以批评、建议甚至就一切有关教学事宜与校方进行交涉。这就好像笔者去饭店吃饭,当然可以对饭店服务的质量提出异议,也当然可以不吃,没听说哪家饭店要对顾客点名、算平时成绩、吃饭来晚了好要发生肢体冲突的。
要做到与学校平等,单凭个别学生的一己之力是很难的,必须联合起来——那就是学生会,可惜时下的学生会一个个弄得都像黑社会,一天到晚欺男霸女吃喝嫖赌不干正事。其实在笔者看来,学生会的定位应该跟工会一样,积极对校方行为进行监督,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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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逃课”在当今国内法律环境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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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垫了半天终于到了正题,在当代校园里,一次逃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每天都逃课,所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逃课多了总会受到学校的制裁,小到口头训诫、当众罚站、肢体冲突,大到挂科、留级、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都有可能,这要看你所在学校霸王条款的具体规定以及你本人的运气。
前文已述,我们国家的校生关系主要还是管理关系,诸多对学生的制裁措施都是排除司法审查的。目前我国与高校教育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以及《教师法》等,其中对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大都有概括性的规定,但总的观念还是运用法律手段确立国家对教育的行政管理权,确立学校对学生的支配权力。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都确认了学校的处罚权,但对行使处罚权的程序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教育法》规定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可以申诉,但对受理申诉的机构、程序都没有说明,对能否起诉更是只字不提。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倒是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均有所明确,也指出学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起诉,但依的是什么法,提起的是何种性质的诉讼等问题依然没能得到解决。
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倒是出现了一些案例,学生大多向法院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要求学校颁发学位证、予以毕业等,但胜诉的毕竟是少数,而且大多是学校禁止人家谈恋爱、结婚生孩子什么的,估计法官实在看不下去了才判学校败诉的。因此,如果哪位同学因逃课拿不到学位而告上法庭,法官基本上会认为他脑袋进水了,而不会把逃课看成什么契约关系下的正当行为。
所以,按目前的情形,逃课成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还早得很,奉劝那些像笔者一样爱逃课的兄弟们一句:“上课有风险,逃课须谨慎”。
不过,如果老爹是校长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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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剩余的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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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老师是不是有一本书就叫《剩余的断想》嘛,虽然没怎么看,但我猜那应该是他平时写正经文章之余还剩下的一些想法吧,可见剩余的不一定就是差的,要不怎么能成书呢?
实际上笔者在这里写“逃课权”并不是目的,笔者也并不提倡学生和学校之间变成赤裸裸的契约关系,只不过我对当下的学校专横跋扈的做法实在是看不下去,跟学生收学费的时候晚一天都不行,可这钱到底用在了哪里、有没有为学生服务,学生一概不知;老师在讲台上就可以照着幻灯片念个没完,而学生就得坐在底下听;老师可以放学生鸽子,而学生逃课就有挂科的危险;老师可以不备课,十几年下来都是一套词儿,连讲的笑话都一个样,而学生就得忍着。
部分学校领导和老师看了这篇文章估计能七窍生烟,他们大概认为照笔者的设想,那学生还不翻了天!?笔者认为这种想法首先就是对学生的不信任,进而反映出对自己教学水平的不自信,他们理所当然的就认为学生会滥用权利,会与学校对着干,连自己的学生都信不过,师生关系、校生关系的紧张也就不足为奇了吧。
其实,赋予学生更多的权利并非坏事,美国高校不是非常重视学生的自由,重视学生对老师的评价意见吗?也没见人家都逃课呀!我们每天在课堂上都在学习平等、自由,为什么一实践起来就这么差呢?
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来就是和谐的,真正有自信、有魄力的老师敢于赋予学生“逃课权”,敢于让学生用脚为自己投票。学校亦如此,对于学校而言,最大的财富不是大楼也不是大师,而是学生。纵观世界知名学府,哪一个不是因其优秀学生而声名远播?哪一个不是因学生的回馈而兴旺发展?既如此,当你的学生还羽翼未丰之时,为什么不对他们好一点儿,非要等冷冰冰的司法程序介入吗?法律不是万能的,这一点法律人自己也承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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