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并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明,所以开发商所建房屋既不属于商品房范围,也是不得提前预售的,因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并根据对方的过错,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于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并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明,所以开发商所建房屋既不属于商品房范围,也是不得提前预售的,因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并根据对方的过错,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文标题: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的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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