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释义》P443-493
《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P73-80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X146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隐藏行为效力的规定。
虚假意思表示又称虚伪表示。包括内外两层行为:
外部表面行为,伪装行为。
内部隐藏行为,非伪装行为。
如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虚伪表示无效,但若隐藏行为本身符合该行为的生效要件的,则仍有效。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假装财产赠与,赠与行为是虚伪表示,但并出不存在隐藏行为。
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并不总是一一对应。无虚伪表示无隐藏行为,有虚伪表示不一定有隐藏行为。
2、可撤销: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
3、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期间的规定X152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X15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法律规范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的目的是引导、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具备强制性效力,可以选择适用。
某些强制性规定尽管要求民事主体不得违反,但并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该法律规定的后果应由违法一方承担,对没有违法的当事人不承受一方违法的后果。
如一家经营水果的商店出售种子,农户购买了种子,该商店违法经营种子,必须承担相应违法责任,但出于保护农户的目的,不宜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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