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财产代管人的两大职责和责任,当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代管人通常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行为通常是无偿的,在此情况下,财产代管人能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解读
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的意义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以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不确定状态。因此,本条规定了失踪人的财产保管人的职责,从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是财产代管人的首要职责。如何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法律用了“妥善”二字,即财产代管人处于善良管理人的地位,财产代管人像管理自己财产那样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也就是说财产代管人负有像对待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一个问题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另一方面是维护财产权益。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的目的是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当该财产遭受第三人损害时,财产代管人有义务依法维权,不能听之任之。
其二,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是财产代管人的另一大职责。在处理这些事务中,财产代管人也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该支付的税款要支付,不该支付的债务不要支付。
其三,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规定了财产代管人的两大职责之后,法律又规定了财产代管人的法律责任,达到了权责相统一。因为法律规定财产代管人尽到的是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按照通常的归责原则,只有财产代管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则免予承担责任。
二、实务
财产代管人的两大职责属于法定,财产代管人不是失踪人的配偶,就是其父母、成年子女,通常理解这种代管属于无偿行为。这些人通常情况下会尽心尽力保管失踪人财产,会尽心尽力维护其财产权益,不该支付的费用肯定不会支付。即便出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失踪人也不可能要求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赔偿。好似第三款的规定无甚用处,如有用的话,似乎针对的是其他财产代管人。
三、启示
法律没有规定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行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理解通常是无偿的。正如前面说的,自然人,特别是高危行业的自然人,能否提前指定财产代管人,约定财产代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待自然人发生失踪的情况下,由财产代管人履行相关义务。从财产代管人的人选法定、职责法定、责任法定的情况来看,似乎不能进行约定,只有法定。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