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待了一个案子,基本案情是双方通过微信交流达成了买卖某件货品的合意,买方付款,卖方承诺7天内无条件退款并发货;后买方将其于当日退回,卖方签收但迟迟不肯退款。买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后通过找中间人、找消协、报案、发律师函等方式要求退款然卖方噤若寒蝉。案件看起来很容易,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对于任何稍微有法学功底的可爱们而言不在话下,可真正接受已濒崩溃的当事人委托、作为实习小白开始写起诉状准备立案时方发现,其操作另有洞天,至少没有看起来那么简单。
第一个问题,目前仅有对方的姓名、联系电话,你如何知晓对方的身份证号码?问题二,如何确定交易时对方给出的收货地就是对方的住所地?要知道这两个概念在法律意义上完全不同,且上面这两项仅仅是起诉状开始部分对于当事人信息的介绍,绝不可写错。问题三,民诉法规定,对于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与被告相隔千里,自然想把管辖放在离原告近的法院,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文规定“收货地址”就是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地点”,即难以保证一定能在原告收货地立案成功。难倒真的要舟车劳顿的去被告地立案?问题四则是如何确定本案案由,本案是以微信作为联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是适用买卖合同纠纷,还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经过一下午的努力,以上问题都得到了解答。
对于问题一、二法律依据: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对于问题三、四,自己查询到了最高法于今年三月发布的一件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中写明:“原、被告通过微信交流达成买卖协议以订购货物,并约定收货地,故该买卖协议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故可以理解,无论通过交易习惯或者合同性质,可以将我方的收货地址理解为合同履行地即拥有管辖权;案件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毕竟微信不同于淘宝、京东、微店,在个人间的交易中微信起到的作用仅仅是联络、通讯,并非电子商务主体(交易平台)。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没有通过正规平台与个人通过网络达成的交易风险极大,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望三思。
工作日持续更新。希望大家关注、点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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