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时期,由于统治者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儒家经济思想成为影响国家经济决策的主流意识。在中国经济思想的发展史上,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
在董仲舒的“君权神授”论中,作为统治者和社会精英的贤能之士,其人性的超然,智慧的卓越,已经是一个先验的存在,是一个无须证明其可能性、合法性的群体。这一对人性假设的细微而重要的修改,使得《礼记》中的大同社会理想不仅成为可能,而且为现实的国家干预提供了政治哲学和经济学方法论的支撑,它意味着:国家统治者可以凭借道德转化而成为具有智慧和利他倾向的决策者;社会中的个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已经完成道德转化的圣人,另外大部分是没有完成这种转化的所谓愚民(小人),后者只能服从于前者的管理;在具有智慧和利他倾向的决策者的统治下,经济运行可以,也应当是专制集权的,个人的效用不需要通过竞争获得,个人的权利和责任也不需要依靠法律制度来维护。
董仲舒对商秦以来政府控制山林资源、垄断盐铁经营的行径表示了不满,联系到司马迁对经济自由的推崇,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对官商体制的批评,可以看出在国家干预商品流通和控制市场的问题上,西汉的儒家仍然站在与桑弘羊等人对立的立场上。在分析当时贫富悬殊日益加剧的原因时,董仲舒对富贵之家进行了猛烈抨击,并从自然演化客观法则的角度提出了不与民争利的呼吁。他指出:“夫天亦有所分予,予之齿者去其角,傅其翼者两其足,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不动于末,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与天同意者也。夫已受大,又取小,天不能足,而况人乎!此民之所以嚣嚣苦不足也。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故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天子之所宜法以为制,大夫之所当循以为行也。”
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上,“与民争利”是一个引起激烈争论的命题,董仲舒是最早提出这一术语的人。判断“与民争利”是否可行,关键要看这里的“民”指谁,反对“与民争利”的主张,显然是以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的,而赞成实施这种政策的人,则把“争利”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归结为权势富贵的不义敛财,可谓见仁见智,各执一词。董仲舒反对“与民争利”,与先秦儒家的见解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在西汉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他的见解又有值得进一步分析之处,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原先的儒、法两家是怎样合二为一的。
秦汉之际儒家提出的大同社会理想,将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力交付于以“天下为公”的贤能之士,这样的统治者能否出现,在先秦儒家看来是有赖于教育和实践过程的,是未知和不确定的。但董仲舒的“君权神授”理论把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既然天子的人格是完美的,儒家原先对统治者的看法,对适度自由的宣扬,都会有所调整。此时,虽然社会现象依然如故,但作为观察者、思考者和政策建议者的儒家,分析问题的思路和作出判断的逻辑已不同以往,具体而言,在董仲舒所批评的权势富贵中,理所当然地不包括最高统治集团在内,或者说,在董仲舒的话语系统里,国家行为和财政搜括是可以分开的,价格管制也不等于市场扭曲,前者的正当性不容置疑,后者的得失利弊尚可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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