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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解析》读书笔记6: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规则解析》读书笔记6: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作者: 太阳煜炎_王冠华 | 来源:发表于2022-11-06 00:03 被阅读0次
    本系列文章是笔者阅读本书形成的读书笔记

        实务观点较为一致,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特殊一种。《民法典》第808条规定:“本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制,确定了与普通承揽合同不同的“专属”规范,如专属管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等。

        两者的区分,要考察以下四个要素:

        1.合同标的差异。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机电工程,以不动产为主,工程规模较大;至于其范围,可参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2.合同主体差异。行政机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监管严格,一般施行资质准入制度,故其承包人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公民个人难以成为承包人。

        3.合同权利义务差异。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享有一项特殊的权利,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揽合同享有不同于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在内的一般民事合同的比较特殊的权利:一是承揽人享有留置权。《民法典》第783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权。《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行政监管程度差异。公权力对建设工程介入较多,如部分工程需要经过招投标程序;工程开工前需要从行政主管部门处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过程中需要接受质量监督检查;施工完毕后需要接受质量验收备案等手续。

        裁判规则

        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应着重结合合同标的、合同主体、合同权利义务和行政监管程度等四个要素进行审查。如果合同标的物属于《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范围,承包人需要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建设流程需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则该合同一般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否则,就应当考虑将其纳入承揽合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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