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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它的背后究竟是什么?

39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它的背后究竟是什么?

作者: 律事通 | 来源:发表于2017-03-10 09:19 被阅读72次

    来源丨律事通

    提起李宗瑞,想必大家都不陌生,这位台湾富少的“事迹”自2011年起就一直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据中新网3月7日电可知,台湾最高法院认定李宗瑞乘机性交、强制性交,判处有期徒刑39年2个月。历时6年之久的性侵案终于落下帷幕。

    一、案件详情

    2011年7月25日:一对姐妹花到台北市刑大报案,指遭李宗瑞迷奸,警方将他移送台北地检署侦办,但台北地院认为罪证不足,李无保释放。后有其他被害人指控李偷拍性爱光盘。

    2012年8月23日:李宗瑞在到案后就遭羁押,台北地院认定有9名女子在酒后遭性侵或性侵未遂,依乘机性交罪判处他18年6月徒刑;妨害秘密罪部分判刑3年10月,得可易科罚金。二审认定他性侵14名女子,刑度加总为有期徒刑79年7月,判刑30年。

    李宗瑞不服判决上诉,台“最高法院”认为其性侵9名女子部分,有些当事人没经过诘问,有些审理超过起诉范围,还有认定有罪的犯罪事实与录像光盘勘验结果不符,

    2015年10月22日:撤销原判决,发回高院更审。李宗瑞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分,台“最高法院”发回更审,高等法院更一审2017年3月7日认定其乘机性交、强制性交判其39年零2个月。李宗瑞未出庭听判。

    二、案情法律关系梳理

    1.关于酒中迷药

    不同于大陆《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台湾的“刑法”对强奸罪分得非常细,正式的统称叫“妨害性自主罪”。李宗瑞案的检方在性侵方面对他的指控是根据《台湾刑法典》的第221条“强制性交罪”与第222条“加重强制性交罪”,后者顾名思义就是前者的加重情形,在本案中指用了“迷药”。这也是为什么此案被广泛地称为“李宗瑞迷奸案”。可是最后法庭判决李宗瑞是“趁机”而非“强制”。两字之差,到底区别如何?

    其实,趁机和强制在于手段的不同,据《台湾刑法典》的第225条可知,利用对方身体、精神障碍或者心智缺陷,不能或不知抗拒者,则为乘机。打个比方,如果一个女孩自己主动喝醉了,被李宗瑞趁机性侵了就是前者;如果李宗瑞故意把一个女孩给灌醉了,再性侵就是后者;而如果李宗瑞在女孩的酒里下了药就是加重的情形。

    2.关于性爱录像

    因为李宗瑞曾未获女性同意就偷拍性爱视频,多达几十部。李也因此触犯“窃录非公开活动、身体隐私部位罪”。

    3.性侵未成年人/致怀孕——加重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中,一名女子2011年5月8日时尚未满18岁,不过李宗瑞“知不知她是少女?”牵涉到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加重处罚问题,台“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未详细记载,这是本案发回重审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样,其中一名被害人后因性侵怀孕。这些都成为法官量刑考虑的加重情节。

    4.关于执行期与判处刑罚的关系

    李宗瑞被判处39年零2个月,那是不是意味着他要在监狱服刑这么久呢?同样,二审时此案刑度加总为有期徒刑70年,这就真的代表要坐70年牢吗?

    据《台湾刑法典》第51条第5款可知,宣告多数有期徒刑者,于各刑中之最长期以上,各刑合并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此条满贯刑度意味着此案最终执行有期徒刑实际为三十年。

    三、性侵案频发,恶性事件背后的恐惧

    李宗瑞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舆论,不仅仅是因为李的富少身份,更是因为本案涉及的受害人多,并且其中不乏多位名模、女艺人、商界名媛等。接下来小编为您盘点近几年影响力较大的几宗性侵案。

    1.浙江丽水陈伟军特大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

    陈伟军为满足其淫欲,以年幼的初中女生为目标,利用初中女生年幼、单纯、心智发育不全等身心弱点,采用钱财引诱、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被告人吕某某诱带女同学等方式在其所驾驶的轿车内、歌厅、宾馆、地下车库等地,强奸丽水一中学在读初中女生累计14人(其中幼女9人)。后被依法执行死刑。

    2.东莞连环入室强奸案

    东莞万江赵屋村12巷15号及16号两栋出租屋连续发生3起入室强奸案,其中一名受害人惨死浴室。

    3.山西特大抢劫轮奸案

    犯罪分子8人结伙在网吧、迪厅、街道物色女孩子,短短18天,制造了抢劫、强奸、轮奸、强迫妇女卖淫等恶行共32起,17位女性受到残害。

    4.东莞高校女学生梁容彩性侵遇害案

    梁荣彩,生前为东莞理工学院大二女生。2011年11月21日,大白天在教学楼厕所被害,时年19岁。凶手是该学院一名大四男生敖翔,与死者并不相识,出逃三天后在广州向警方投案,供认自己尾随被害人进入女厕,意图实施强奸,遭到反抗,因害怕事情暴露遂将其杀死。2012年5月2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敖翔死缓。

    5.河南郑州特大麻醉抢劫强奸案

    郑州、新乡、平顶山、驻马店等地接连发生劫案,一个三人犯罪团伙麻醉、抢劫、强奸女子,疯狂作案达15起,20名女子受害,10多万元财物被劫。

    四、相关措施是否可以降低性犯罪率?

    诸如以上的恶性事件不胜枚举,这也不禁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在这个性侵频发的社会,我国现行《刑法》是否可以借鉴他国预防、降低性犯罪发生率的相关措施呢?

    1.是否应该加重对强奸罪的刑罚?

    在我国,强奸犯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性侵儿童,情况非常严重,这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相比之下,其他国家的惩戒显得更为严酷:

    伊朗——强奸犯会被判处绞刑,或者被击毙。

    阿富汗——强奸犯被抓住后,会在4天内执行枪决,或者被绞死。

    法国——根据受害者的情况,强奸犯将面临15年、30年有期徒刑,或者终身监禁。

    2.是否可以实施“化学阉割”?

    从60年代开始,欧美一些国家开始考虑对强奸犯用阉割去势来取代服刑。去势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手术阉割,一种是注射药物。澳洲、德国、瑞典以及美国的一部分州都通过了对强奸犯实施化学阉割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现今很多国家都对性犯罪予以最大惩戒,实行对犯罪分子的“化学阉割”,加重的处罚方式可以对潜在的犯罪分子具有大力度的威慑作用。同时,化学阉割是采用药物的方法抑制性欲,让其无法勃起,失去一定时间的生育能力,并不是做绝育手术或者摘取性器官,因此这对性侵者本身不会构成巨大的人身伤害,但是却可以达到减少其人身危险性的目的。

    瑞典、挪威、丹麦和冰岛四国数据显示,实行“化学阉割”之后,性侵儿童的案件减少了87.5%。

    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博士伯林对接受化学阉割的629名性犯罪者进行的追踪调查显示,再次犯罪的比率仅为8%,远远低于未实行“化学阉割”的强奸犯的再犯率。可见,“化学阉割”和其他的惩罚是一样的,对犯罪起到了更好的威慑效果。

    五、关于性犯罪,法律究竟何去何从?

    近年来,性犯罪率的上涨引发了舆论的关注,同样也是对各国法律的考验。

    3月7日,日本政府在内阁会议上通过了严惩性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废除受害者仅限女性的“强奸罪”,新设包括男性在内的“强制性交等罪”。《日本经济新闻》3月8日报道说,自1907年日本制定《刑法》以来,此次是首次废除强奸罪名。修改后,即使受害人没有亲自提起诉讼也可以立案,将减轻警察等方面在查案时受害人的心理负担。

    我国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提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在中国传统观念及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严重不利于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之法律保护。

    梁慧星教授如是说:

    “考虑到中国社会传统观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长期隐瞒子女受侵害的事实。致这类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够逃脱法律惩罚,社会正义难于伸张。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后掌握了法律知识,打算寻求法律保护,却被法官、律师、法学教授告知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据现行诉讼时效规则,也不可能获得胜诉判决,造成终身遗恨。”

    结        语

    李宗瑞案历时6年,背后有受害者的眼泪、民众的愤慨,更重要的是众多法律工作者的努力。现实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棘手的问题,法律也总是面临诸多挑战。然而,一辈辈的法律人都是在问题来临时不断寻求最好的解决方法,完善法律,保护法益。“风成于上,俗化于下”,相信更好的法律会扎根于更多人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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