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

作者: 曾义龙 | 来源:发表于2018-11-10 23:51 被阅读0次

    企业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 职工工资、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比赛等各种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为,一千元。
    •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 除上述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使用限额的规定

    • 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到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口岸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超过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存入银行。

    收支管理的规定

    1.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 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继续,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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