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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王丽:男方婚前的股权,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在离婚时女方

北京离婚律师王丽:男方婚前的股权,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在离婚时女方

作者: 律视微言 | 来源:发表于2020-04-27 15:49 被阅读0次

    随着高净值人群日益增多,灰姑娘嫁入豪门已非稀有之事,当一方婚前已取得的股权,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在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呢?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对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只要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范畴,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主张分割该收益。那么对于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股权,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该股权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非股东配偶主张分割婚后股权的增值收益能否获得支持?

    一、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财产分割

    1.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后进行经营投资的行为并由此产生的股权增值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一(民)初字第3827号民事判决书,魏某在婚前已取得某某公司全部股权,取得的股权系其个人财产出资所得对价,实际是其个人财产的财产形态转化,股权仍属于其婚前个人所有。但股权收益属于投资性的生产经营收益,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一人公司中,股权收益既依股权自然属性及法律规定取得,又与股东的经营行为有关,故股权收益属于投资性的生产经营收益,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例如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终200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1婚前投入公司的2900000元出资对应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该股权在其与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增值,而张某1作为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员,投入了个人的劳动(体力或脑力劳动的付出),故该增值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范畴,对于该部分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

    2.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但未对公司进行管理经营,其股权产生的增值收益属于自然增值,不能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之列。江苏省公布的案例,婚前男方坐拥家族企业5%股权,婚后公司上市,但男方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其所持上述股份的增值部分及分红,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孳息或自然增值,而此时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股份增值部分及分红属于原告以个人财产投资并通过劳动付出所取得的收益,且公司股权的增值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该股权婚后增值部分及分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肖峰法官认为:“股权不同于房产,是一种单纯的投资行为,股权本身是个人财产,但对于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规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认为还需要细分:如果出资一方参与公司运营或工作,那么是一种付出行为,作为回报,婚后股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出资一方仅仅是持有股权,未参与公司运作,没有付出劳动,该收益归属存在争议,个人认为该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这个行为没有让配偶有额外的付出,就好像钱存在银行里面。”因此,对于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因一方经营管理、付出脑力或体力劳动的结果,则该增值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该增值收益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则其属于自然增值,不能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二、婚后股权增值收益应如何分割

    财产分割

    ​上述已经说明,一方在婚前取得股权,婚后因经营行为产生的增值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对该增值收益部分进行分割,对此增值收益的分割时,首先,双方应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则按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若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则对这一问题需要分以下几种情形进行讨论:

    1.一方婚前股权,婚后进行了现金分红,则在离婚时直接对该现金资产进行分割。

    2.一方婚前股权,婚后未进行现金分红,非股东配偶能否要求对公司未分配利润进行分割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该事项属于公司经营活动的自治范围,非股东配偶无权以离婚时分割股权增值收益为由,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诉求一般不予支持。那么,面临这种情形下对于非股东配偶又如何能获得增值收益的分割呢?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做法:

    (1)价格补偿。对于一方持有的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数额,一般通过评估的方式进行确定。根据评估结果,由持股方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2)股权抵扣货币。持有股权的一方用相应比例的股权抵扣应给付的货币,使非股东配偶取得公司股权。此种情况适用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b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因此,采用股权抵扣货币的方式来分割婚后股权增值收益,其前提是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种方式看似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性,但是由于夫妻双方已离婚,双方感情已破裂,双方作为股东,对于公司事务进行决策时不可避免地会加入主观因素甚至形成帮派,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决策与治理。

    王丽律师

    在目前高离婚率的背景下,为避免夫妻离婚对公司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经营治理造成不良影响,在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婚后增值收益的性质的认定和分割时既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又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割该股权增值收益时,在充分考虑法人的财产权、经营权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共同协商与法院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从企业的长远发展出发,科学合理地处理一方婚前股权,婚后增值收益部分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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