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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作者: algernon_ | 来源:发表于2019-10-25 22:43 被阅读0次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上级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简单说就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行为的再一次审查,审查之后再作出维持行政机关的决定或改变原决定的决定或撤销原决定的决定。

    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①行政相对人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特殊原则:垂直复议原则。海关、国税、外汇等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半垂直复议原则。工商、质监等部门,在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省级以上实行双重领导。垂直领导的垂直复议,双重领导的一般复议。

    行政相对人:被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权益的个人或组织,当不被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时,就不是行政相对人了。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是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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