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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指引|劳动者离职单位不批怎么办?

劳动法指引|劳动者离职单位不批怎么办?

作者: 苍星零 | 来源:发表于2019-05-09 17:52 被阅读0次

    在之前劳动者主动辞职指引(全都在这了!)(以下简称“《指引》”)一文对劳动者的辞职权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在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必须要有提前量,即使存在过错也要有适当的提前量,这是法律合理性的具体体现,若没有提前量则可能会涉及到一些让劳动者比较担忧和敏感的问题,尤其是当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情况下该如何处理会更令人头疼,本文就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困惑进行梳理并逐一解答,对可能存在的常识性错误进行点拨。

    问1:劳动者若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批准?

    答:在《指引》第一问中,笔者站在法理层次对劳动者的辞职权,即劳动合同解除权,做了充分的解释。首先,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形成权。形成权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仅取决于单方意志,不以征得另一方同意为要求,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通知到达对方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有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的效果,即劳动者的有效通知送达到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其次,在向单位递交辞职通知时尽量表述准确,言语用词适当,在实践中极具争议的是“辞职申请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在《指引》最后一问中,笔者做了简单的阐述,提出裁判者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并不会依据内容表示欠妥、意思表示瑕疵而做出不利于劳动者的判决。这句话的具体含义是指若劳动者用“辞职申请书”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会赋予裁判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让裁判者处理该问题存在难度,需要进行综合论证并结合其他证据来进行判断。换而言之,若劳动者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那么劳动者是存在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的法律风险。因此,为了避免引起争议,建议把名称改为“离职通知书”!

    问2:用人单位没有批准,未征得批准不来上班是否可以认定旷工?

    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离职产生纠纷后,劳动者不来上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不少企业在诉讼中经常援引这条理由予以抗辩,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主要原因如上所述,辞职权是形成权,行使了劳动合同即已解除,用人单位所做的考勤管理无效,单位并不能以员工旷工为由作纪律处分。退一步讲,劳动者在入职下一家公司时并不必然需要退工单作为凭证,劳动者可以凭借劳动手册以及社保缴费凭证来证明自己并没有与任何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离职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若劳动者确实系因未交接而导致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责任,而不能因其他违法行为予以拒绝履行其相应义务。由此可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矛盾时双方因尽量协商一致友好解除劳动合同。

    问3:劳动者违约离职,是否要承担违约金?

    答:关于劳动合同设立的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仅能就以下两种情况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根据其他事由约定违约金的该违约金无效: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约定的服务期;第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问4:劳动者如果没有提前通知,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答:在这里引述《指引》一文中的回答,并做一些内容的补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只有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请注意,这里的赔偿损失仅具有补偿性质,其意义在于弥补守约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此项要求就意味着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是,违约行为与造成财产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即便造成了损失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即便双方在签署劳动合同时事先约定如何计算损失以及金额亦无法律依据,产生争议若不合理法院也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存在不对等与不等价的身份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独立法律主体应当就其所在的市场行业性质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这些经营风险不能也不应当完全由劳动者来承担。在实践中,常见让劳动者全额承担经营风险的有以下几种情况:摔坏碗赔一百、被偷一个碗赔一百、每日营业清点有误当班人员/全员补差等。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由此,根据法律体系解释的原理,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是有一定限制的。

    问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离职产生争议,用人单位能否扣工资?扣工资时怎么办?

    答:《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由此可见,即便劳动者没有按法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权利相当有限,且用人单位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日即支付工资,而不是在次月单位统一发工资时予以支付。另一方面,若劳动者在职期间给予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是有权予以向离职的劳动者一次性结清赔偿损失费用的,但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予以充分告知说明理由。

    若劳动者被克扣工资,最便捷的方式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要回被拖欠克扣的工资。若具有其他方面的争议,则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予以救济。

    问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离职产生争议,用人单位不出具书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保证金、证件等不还怎么办?

    答:这种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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