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受追捧VS国内受冷遇
国外的明星和富豪往往热衷于在婚姻缔结前签订婚前协议,据国外媒体报道,汤姆.克鲁斯不仅和妮可.基德曼签署过婚前协议,在其与第三任妻子凯蒂.赫尔姆斯结婚前也签署过非常细致的婚前协议。
世界报业大亨、新闻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鲁鲁珀特.默多克与邓文迪也签署过婚前协议。
这种现象与外国人开放的思想观念密不可分,他们能够更冷静、理性地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
与婚前协议在国外受追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人对婚前协议并不感冒,甚至内心排斥,虽然《婚姻法》对于婚前协议已作出规定,但大多数中国家庭对于婚前协议难以接受,认为婚前协议太伤感情,是夫妻关系的一颗定时炸弹。
笔者认为,事先将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定,将彼此的顾虑摊开来讲,然后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未尝不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甚至是一种非常不错的方法。
因为如果没有出现婚姻无法继续的情况,婚前协议自然无需提起;而一旦婚姻亮起红灯,也因为婚前有约在先,双方对婚前协议的后果有预见性,更容易心平气和地面对婚姻问题,从而避免出现以极端手段解决婚姻问题的情况。
笔者相信,每一对步入婚姻的男女都有着携手走过一生的美好愿望,谁都不会希望有一天婚姻破裂,各奔东西,但是,很多时候双方还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选择结束彼此之间的婚姻关系。
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一手是爱情,一手是财富,婚姻不仅仅是人身关系也必然会涉及到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当是至少一方的财产涉及到公司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无形资产,抑或双方是再婚家庭、涉外婚姻,又或者是涉及到商业投资伙伴的利益,如何处理好爱情与财富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婚前协议当然是一种可以尝试的方式。
二、婚前协议的法律规定
现在,笔者就带朋友们一起来看看法律对于婚前协议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
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上述法条是关于婚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规定,通俗来讲,如果男女双方在领结婚证前先签婚前财产协议对婚前财产做一个约定的,属于婚前协议;如果是已领结婚证,然后再签一份夫妻财产协议,来改变财产归属的,属于夫妻约定财产。
三、婚前协议的法律后果
虽然笔者认为婚前协议的签署有助于理性地面对婚姻纠纷,但朋友们都要清楚地知道签订婚前协议的后果再做决定。
婚前协议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点: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归谁、谁有权处分、婚内的债权债务谁来承受,由协议说了算。
2)、一旦发生婚变,离婚分割要按照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处理,除非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来改变。
四、结语
一边是保护婚前财富的需求,一边是爱情的非理性,如何在财富与爱情之间进行平衡,值得我们每个人思考。一方面不能为了一味的保护财富而不考虑习俗礼法,一方面也不能只谈感情,不对财富做安排规划,无论如何,笔者都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引起朋友们的思考,给朋友们一些启发。
签或不签,愿朋友们都能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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