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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生活的基石是正义

幸福生活的基石是正义

作者: 呱呱呱爱啊 | 来源:发表于2020-05-27 10:19 被阅读0次

           

    ——读《圆圈正义》有感

    最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老师在B站的授课视频很火,慕名观赏了几集,确实很“上头”,连我这种法律外行也看得津津有味,感觉比听单口相声还好玩,可以说是既长知识又有趣味。

    前几天抽空读了罗翔老师的随笔集《圆圈正义》,这本书大部分是他谈有关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的看法、观点之类的文章合集,我觉得写得既通俗易懂又逻辑严密,充满着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与追求正义的法治精神,就是法律外行读了也深受其益。

    现代社会我们为什么需要刑法、需要法律呢?根本原因还在于我们需要靠外在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硬约束、以及靠社会舆论道德伦理的软约束、还是有人内心良知良能的自我约束三重力量一起来对抗人性天然的幽暗成分,来共同追求一种符合正义的生活。符合正义的生活未必是幸福的,但不符合正义的生活一定通往邪恶的地狱。

    那么正义是天然存在的、还只是人的主观看法?正义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正义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亦或是大家说了算?罗翔老师坚持认为正义是先验存在的绝对真理,正义不是人发明的,而是人发现的。人对正义的理解和践行必须遵从自然法、必须遵从天道、必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与基本的伦理道德。比如所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是人们所遵从的最朴素最基本的自然法。

    罗翔老师在B站授课视频中反复说过,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的衡量基准就是——“法益是入罪的基础,而伦理是出罪的依据。”一个人之所以被认定有罪、被判定违法,表面原因是违反了法律条文,破坏了“法益”,而最根本衡量标准则是违反了自然法、违背了大家公认的天理良心。

    破坏法益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犯罪,比如出于正当防卫的紧迫需要而杀死侵犯者——因为这种行为符合社会道德伦理规范、符合天理良心,并不是犯罪,而是人的正当正义行为,所以说,“伦理是出罪的依据”。罗翔老师甚至指出,从现代社会法治精神来看,任何符合社会道德伦理的行为,都不可能是犯罪。因为法律的基础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的灵魂是伦理道德而不是法条文本。法条文本只是对社会最低道德伦理的成文化的规定和解释,正所谓“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虽然正义具有先验绝对属性,就像圆的概念一样,是天然存在的,而作为知识有限、理性有限、智慧有限的生物,我们人主观追求的正义可以不断接近于一个绝对的圆,但却无法真正画出一个绝对标准的圆。虽不能至、但心向往之,并为之不懈努力,这就是罗翔老师关于“圆圈正义”的基本观点。

    王阳明曾经说过,“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人的一生就是通过不断为善去恶来彰显良知良能、不懈提升内在人性的过程。王阳明曾经在审问犯人时,故意让其把底裤也脱掉,结果犯人面露羞愧之色,由此王阳明断定,连汪洋大盗尚且有羞恶之心,可见人的良知良能天生是无法泯灭的,只需后天不断挖掘培养就是。但是在罗翔老师看来,任何人内心天生都有着幽暗的成分,而由人组成的机构则天然有着堕落腐败的倾向,仅仅依靠人本身良知良能的内在约束与自我监督,即使再加上社会舆论道德伦理的软约束,显然也不足以对抗人的内心幽暗,无法保障人不干坏事,无法保证人组成的机构不腐败不堕落。

    此时就需要法律制度的硬约束。通过法律准绳把人的行为和由人组成的机构的行为框定在制度框架内,确保人及机构的各种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这就是现代社会法律存在的意义,或者说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当然法律不是凭空产生的,法律的基础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这里的“经验”就是人们社会生活中普遍遵从的道德伦理及内心的良知良能,正所谓“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既肩负着守护社会正义底线的责任,同时还要做到不越界侵犯到社会大众的行动自由,并在这两者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比如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任何人既受法律的约束,又受法律的保护,两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对于每位公民来说,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原则上都是允许的、都是自由的,你干了不算犯法,当然也可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伦理道德而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及内在良心折磨;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现代法治精神一方面强调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律保护和法律约束,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另一方面更加强调对公权力、对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管辖和法治限权,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行、法无明确授权则不可为。就像罗翔老师说的,现代法治是双刃剑,一个刃对准犯罪分子,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另一个刃对准权力机关,对权力机关进行限权约束,使得权力机关的各种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运行,确保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使法律真正成为保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大宪章。

    当然随着时代发展及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法律条文本身也要与时俱进、不断修改完善,但是始终追求人间正义、始终追求法治进步的精神却是永恒不变的。

    人作为生命短暂、智识有限、不可避免终有一死的有限性的生物,为什么要追求永恒的正义?因为人要不停对抗人性幽暗的天然成分,因为正义是先验存在的绝对真理,只有正义之光引领的生活才通往幸福之路,只有正义的生活才是值得一过的人生,而非正义的人生即使短暂满足金钱欲望等各种放纵快乐之类,它注定是通往地狱的快车道。

    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法律人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迄今为止你是否活得正义,为人处世是否无愧于天地良心?我们每个人可以尝试扪心自问一下;并且从我做起,从当下做起,把正义、把正直、把天理良心作为自我安身立命的基本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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