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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以后买到“玛莎拉蒂”出的衣服,可能都是因为这场商标官司打赢

如果你以后买到“玛莎拉蒂”出的衣服,可能都是因为这场商标官司打赢

作者: 顶峰知识产权 | 来源:发表于2018-11-29 10:28 被阅读12次

    如果我说“Maserati”可能很多人未必反应得过来是什么,但如果说中文译名玛莎拉蒂,大概人人都知道这是意大利产豪华汽车代表品牌。

    然而,任你目标客户群体再是针对所谓上层阶级,也免不了“纡尊降贵”来打一些可能集团高层想破头也想不到的官司——是的,来自玛莎拉蒂本蒂刚刚结束了一场在国内的商标纠纷官司,并且还输了……

    整件事是这样的:

    辽宁省灯塔市安妮特皮装厂刘姓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于2003年10月提交了一枚名为“玛莎拉蒂”的商标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0类材料处理服务类别服装制作、皮革上色、裘皮定形、裁剪服装、 裘皮时装加工、皮革修整、裁剪衣服、裘皮上光、 皮革加工、裘皮染色裘皮染色等服务项目上。并于2005年10月核准注册,于2015年5月提出续展。

    意大利玛莎拉蒂股份公司则赶在其续展开始之前,于2015年4月以该枚商标在指定期间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申请。

    在应对撤三审查阶段,刘某向商标局提交了委托加工合同的完税票据、车间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商标局于2016年1月作出了诉争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玛莎拉蒂公司随后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撤销复审申请。而由于安妮特皮装厂本身是在灯塔市佟二堡地区以皮草、皮衣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的经营模式从事为他人提供服装加工服务,因此刘某在这一阶段补充提供了辽宁省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灯塔市税务局佟二堡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作为证据。

    2017年5月17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刘某提交的证据,票据部分未显示形成时间,照片部分与诉争商标无关,补充的部分则为复印件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因此以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为由,判定诉争商标第40类“玛莎拉蒂”予以撤销

    刘某不服,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重新提交了更为详实的证据来证明诉争商标与自己是将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授权给安妮特皮装厂使用,二者关系紧密且刘某及安妮特皮装厂从2011年至今一直在为他人提供服装加工服务的过程中使用诉争商标。

    根据刘某提供的商标许可合同、佟二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服装加工合同及订单、证明及税收完税证、安妮特皮装厂外的“玛莎拉蒂”牌匾与工厂内外照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纳税凭证及奖牌等证据,北知院在今年5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高院经过审理,作出了终审判决。

    北高院认为,结合刘某提供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服装加工合同及订单、牌匾制作数据及照片以及工厂内外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刘某及其经营的安妮特皮装厂在指定期间从事了裘皮时装加工服务。

    而虽然刘某没有能够提交服装加工服务的发票等直接证据,但所提供的佟二堡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及税收完税证,该证明及税收完税证等所显示的内容也可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服装制作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因此,终审判决驳回了商评委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而据了解,刘某手里还有一个于1996年12月申请、1998年3月被核准注册、今年已经续展、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 “瑪沙拉蒂”商标。

    嗯,这意味着,贴牌生产“玛莎拉蒂”服装,在中国是合法合理的一件事了。

    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本名Maserati的玛莎拉蒂,对在中国市场广为人知的中文译名“玛莎拉蒂”的商标保护,依然存在着较大“漏洞”,值得警醒。

    同时值得注意的还有,北高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

    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纠纷中,对于诉争商标权利人举证责任的确定及诉争商标是否经过使用的衡量,需要结合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诉争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能力、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评判的。

    因此本案也给了面临撤三的商标权利人一些启示:

    相关法律对撤三使用证据有哪些要求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同时,以下行为被规定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 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使用证据如何达到“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

    首先,使用证据一定要针对指定时限。换句话说,一定要提供指定三年内的使用证据,并且最好是要体现具体的时间信息。很多时候权利人只会或者只能提供近来最新的使用证据,而忽略了指定的三年期间,从而造成证据难以形成有效证据链。也因此,权利人平时也应当尽量留存商标使用证据。

    其次,要保证使用证据的真实性。须知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伪造证据的审查是十分严格的。在北京高院: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中指出,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证据系伪造,则应当对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并应当对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以儆效尤。

    再次,使用证据要公开才有效。商标的功能是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的使用不能是经营企业内部的使用,必须以相关公众为识别群体、在公开商业领域内使用才能称之为有效使用。

    最后,最好能够形成证据链,而非单一使用证据。即是指所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如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显示商标的产品要一一对应。此外还需要注意,一般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单一的商标的转让或许可合同、办公场所或内部文件文具等处的标识,都仅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不能单独拿出来当作主要证据。

    此外本案带来的启示还有

    企业要及时进行海外商标注册,此处海外商标包括港澳台地区。

    除了玛莎拉蒂在中国发生诸如此类商标译名或别称被抢注的情况外,直接本名被抢注的情形也不少,以我国企业为例,格力商标在巴西被抢注,大宝商标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被抢注,龙井茶、碧螺春、大红袍、信阳毛尖等多个茶叶品牌在韩国被抢注,红塔山、阿诗玛、云烟、红梅等香烟商标被在菲律宾被抢注。红星二锅头在瑞典、爱尔兰、新西兰、英国等国家被同一家英国公司抢注……

    而海外商标一旦被人抢注,不仅给企业进军国际 市场直接造成阻碍,还给企业海外维权带来了数不尽的烦恼,搭上了无数本来不必要的时间金钱人力物资。

    因此,企业在发展壮大到有一定规模后,千万不要小看海外商标的及时注册,否则你可能连做梦的资格都被人抢走了。

    总而言之,这个案子还是有其积极意义所在,那即是我国司法越来越严格,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也得到保全。

    因为,即使对方是大公司大来头,在我国也得依法办事,不能说你名头大派头大,法律就会偏袒你。

    而法律也不会管权利人当初注册商标的本心,法律只看证据。即使认为他人恶意抢注,也要证明而不只是“认为”。而只要合法权利人能够提供合法且有效的证据,即使面临撤三这样的威胁,也能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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