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在某平台看到下面这则学生打老师的事件:
匪夷所思!从截图的描述来看,不仅这名女生的行为令人气愤,其家长和学校的做法也极难令人满意。
对此,有人认为应从制度上找原因:
首先,“义务教育制度”使得学校很难开除这类“坏学生”;其次,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免于处罚的设置似乎又助长了这种“作恶”之风。
“很多制度设置的出发点是爱与责任,但是留有漏洞,这制度就会被利用,成为坏人伤害好人的工具”(公众号:连岳)。
没错,制度是存在漏洞的,而且人会有动力去钻空子。比如,截图上打人的女学生虽然打了人,却没受到应有的惩罚,就等于钻了学校管理制度的空子。
但是,如果根据是否会利用制度“钻空子”而把人分为“好人”和“坏人”却值得讨论。
1.如何理解制度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制度一词,可以简单理解为“竞争规则”。竞争什么的规则?竞争好东西的规则。
我们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存在竞争:竞争上名校的机会、竞争优厚的工作岗位、竞争市场份额……
谈起竞争,人们更多地会想起“市场的自由竞争”,实际上,一切对稀缺事物(所谓稀缺,简单理解就是好的东西,大家都喜欢的东西)争夺的方式都属于竞争的一种。
自由的、按照既定的规则竞争是现代文明社会兴起后才开始出现和发展的(古希腊除外),除此以外,陪伴人们更多的还是“暴力或武力竞争”。
所以,竞争的规则可以理解为“赢家和输家的判定标准”,即怎么才算争到了、怎样才算没争到。
比如,武力竞争,比拼的是个人的强壮程度、胆大程度,所谓的“狭路相逢勇者胜”;排队买火车票比拼的是个人的时间成本,不管怎么样,马云是肯定不会去排队的;还有常说的“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比拼的就是哭的能力:“哭的好或者哭声大的”就是赢家。
因此,一旦制定了竞争规则(制度),人们会本能地在这个制度框架下朝着制度所鼓励的方向走。而只要在规则范围内,其行为是难以阻止或批判的。
比如上面截图中的学生虽然打了老师,因为,制度并没有规定她不能打老师,或者即便有模糊的规定,但若不能严格执行,也毫无意义,所以,“打老师”就不会从制度上得到根本性的规避。
相反学校一般对于“分数线”却有清晰的规定:不达到某个分数就不让上!于是,在“唯分数论”的竞争规则下,家长和学生眼里只会在乎“考试分数”,而忽略“打没打老师”。
认识到这一点,并不是鼓励大家去钻制度的空子,或者为这些钻空子的人辩护,最重要的是,在制度框架下思考人的行为,同时理解制度的不完美性,而非简单地从道德上对人性好坏进行判断。
2.行为:制度框架下的激励
理清了制度的含义,我们来看经济学要强调的另一个关键词,——激励,英文为“incentive”,指人行为背后的推动力。
这股推动力的源泉来自于在特定制度框架下,个人对成本(或称“代价”)以及收益的主观考量。注意这里的“主观”二字,意味着付出和收获对个人而言与其主观感受挂钩(比如有人狂热你根本不感兴趣甚至厌恶的东西,所谓的“彼之蜜糖,吾之砒霜”)。
明白了人的这些行为逻辑之后,就会看到制度对人的塑造:在某个制度框架下,人们会积极地实践收益大于成本的行为,而会避免代价大于收益的做法。
1787年英国政府雇用私人船只将国内的重罪犯人运送到澳大利亚(所以,澳大利亚大部分移民的祖先实际上是英国罪犯)。
可想而知,运送这些犯人的船只条件十分糟糕,一趟行程下来,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口死亡,其他幸存者也都饥肠辘辘、奄奄一息。
当时,公众对此十分愤怒,报纸和慈善人士纷纷发言指责运送船主,要求提高犯人的生存条件,甚至英国议会也出台相关法律要求负责运送的船只要提供更好的待遇(但未明确具体的措施)。
但是,这些方案都没起到作用,被运送的囚犯的死亡率依旧居高不下。到底如何解决呢?对船长们进行批评教育?为囚犯配备警察保镖?
这些措施实际上都没能从制度或规则层面思考,没能从根本上改变船长“虐待”囚犯、克扣生活物资的“incentive”,于是收效甚微。
此时,一个经济学家提议:改变运送囚犯的船主获得报酬的方式:
政府不再按照上船的人数给船主支付报酬,而是根据活着达到目的地的犯人数量付钱给船主。
一夜之间,船主的“incentive”发生巨大变化,囚犯在他们眼里不再是成本,而是有利可图的资产,所以达到澳洲的犯人的存活率提升到了99%。
于是有人说“经济学打败了慈悲和感性(Economy beats sentiment and benevolence)”。
回到学生打老师的事件,如果一味地指责学校或家长,冠之以“软弱”、“恶人”之名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问题,看到人行为背后的制度因素或许更为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我们并没有说“义务教育制度”不好,秉持一贯的观点:“经济学不谈好不好,只谈为什么”。每一项制度的实施都会有其收益和成本,无所谓孰好孰坏,根据环境的变化,进行适应性的调整才是我们真正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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