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和金融犯罪刑事辩护的范围和分类
陆家嘴金融刑辩
目录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
金融犯罪
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的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立法对金融犯罪的分类
国际上对于金融犯罪立法分类方法
陆家嘴金融刑辩分类
附《刑法》金融犯罪罪名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主要是针对金融领域犯罪律师提供的法律支持。主要包括犯罪预防、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服刑阶段等不同时间阶段,由专业律师通过法律培训、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减刑、假释、代为申诉、控告等一系列法律职业活动的参与过程。
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领域或与金融相关的领域,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侵犯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一个独立罪名,而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称。
陆家嘴金融刑辩作为执业律师,无意对金融犯罪、金融犯罪刑事辩护做深入浅出的概念细化,遵从学界通说的方法,从一般意义上能够比较容易理解的角度来描述,并注重实务和实战问题研究。作者通过自己原创性的文字,一方面,为了自己梳理、研究、学习金融犯罪刑事辩护的脉络,不仅仅为了夯实理论基础,更重要的是为了将理论联系实际,尽快地进入刑事辩护的律师角色,找到法律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着力点,更好地为委托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帮助,依法进行有效辩护。
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投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的重要意义: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然而金融业发展过程中,金融犯罪也如影随形。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害公私财产权益,甚至危及经济安全,有些涉众型金融犯罪还易造成区域性风险。近期发生的新型互联网金融犯罪更是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我国刑法立法对金融犯罪的分类:我国刑法的章节体系是以犯罪客体为依据来设置的,金融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所规定的罪名。
国际上对于金融犯罪立法分类方法有三种:(1)客体分类法,以金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或法益)为标准;(2)行为分类法,在刑法分则中,以犯罪行为的某种特征为根据,对金融犯罪进行分类和排列;(3)混合分类法,在刑法分则中,既以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又以犯罪行为的某种特征作为金融犯罪的分类根据。这三种分类法中,客体分类法有利于揭示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行为特征不太明确;行为分类法能够充分反映金融犯罪的行为特征,但揭示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如客体分类法;混合分类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上述两种分类法的缺陷,西方国家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一般采用混合式分类法。
陆家嘴金融刑辩分类:为了便于理解和金融犯罪刑事辩护的需要,按照自己的方法和角度,将金融犯罪可分为两类:
一是,利用或者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分别如洗钱罪、贷款诈骗罪(编者按:居高临下,鹰眼看法,从第三人的角度看)。
二是,由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包括职务犯罪和非职务犯罪(编者按:把思维角度从宏观转向微观,针对内部单位和个人犯罪进行研究)。如内幕交易罪。这样分类,便于陆家嘴金融刑辩进一步选择一个二级分类和三级分类目标对金融犯罪领域刑事辩护进行梳理。如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证券业从业人员、基金业从业人员所构成罪名进行逐一研究。
附《刑法》金融犯罪罪名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86、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8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
8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89、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90、变造假币罪(第173条)
9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
9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
3条)(取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93、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9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9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第177条)
9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
9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
9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9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100、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取消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10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取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102、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取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10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
104、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
105、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
10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10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108、逃汇罪(第190条)
109、洗钱罪(第191条)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决定》(第一条)增加:骗购外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变更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第五条变更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第六条变更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10、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111、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112、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
113、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
114、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115、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116、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117、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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