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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有新规(四)

彩礼有新规(四)

作者: 世界有那么多人 | 来源:发表于2024-01-21 15:34 被阅读0次

    这期开始分具体条文学习探讨。有很多条文是需要在实践中,结合案例不断加深理解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本条规范的是彩礼认定的范围,从法条上来看,价值不大的一般不认为是应返还的彩礼,实务中的彩礼也往往是数额巨大的金钱、房产、车辆等,小额赠与不纳入到彩礼范围内。

    本条主要的适用问题是像奢侈品类的变价问题。

    奢侈品本来就是极易贬值的东西,多是为了充面子而用,购买支付时价值较大,变价或要确定真实价值时就没多少钱了,比如男方为了喜宴上女方有面子,给女方买了个当季限量版的爱马仕的包,半个月后离婚或者干脆没有结婚,这个包算彩礼吗?甚至还有男方给女方买了包,第二天女方就去退掉后拿钱这种事。几万块甚至十来万标价的包,是否算彩礼范畴?分手后是否应该退还?若退还的话是退还原物还是价金?这些都有待后期案例去充实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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