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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OR报警?生命可以选择吗?

救人OR报警?生命可以选择吗?

作者: 小cai一号 | 来源:发表于2019-07-31 14:22 被阅读1次

    2019年7月16日3时许,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这是事发当日交警部门的情况通报,然而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却引发了热议。

    从路人拍摄的视频中可以看出,事故发生之后,铲车司机一直在不停的拨打电话,而在这一过程中,轿车从变形冒烟到起火,最终火势越来越大,SUV车内二人彻底失去生还可能。

    7月18日交警部门发出新的情况通报,铲车司机戚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因为交通事故还在调查中,事故原因和责任划定还不清楚,路人视频无法对整个事件还原,应该尽量避免对事件的定性。但是,事故发生之后关于报警和救人的争论,答案始终是唯一的,救人!这一点没有异议,也不存在例外。生命没有选择的权利,刹那的犹豫可能就是生与死的距离。

    目前,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铲车司机进行刑事拘留。这只是警方初步认定之后,对铲车司机戚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理由。未来,检察院将会以何种罪名提起公诉,法院以何种罪名定罪量刑与目前涉嫌罪名无关,将以最后的实际调查取证为准。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否定、反对态度,对被害人死亡存有过失的心理,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发生致人死亡的实际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从本案来看,警方可能认为铲车司机戚某疏忽大意未预见到SUV轿车会起火并烧死人,也可能认为戚某打电话采取了预防措施但是对于它采取的措施过于自信,并未阻止结果的发生。

    很多人观看视频之后,认为铲车司机戚某在SUV轿车从冒烟到起火长达数分钟的时间里,一直对路人“车上还有人,赶紧把你的车往前挪,先把人救出来”的反复提醒于不顾,全程都在路边打电话的行为,是一种间接故意杀人,还有人认为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间接故意杀人,主要是针对行为人主观来说,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却放任不顾。

    不作为故意杀人,主要是针对行为人客观来说,不作为主要有三个特征“应为”、“能为”、“不为”。“应为”是指行为人依法负有某种作为义务。“能为”是指有救助的可能性,有作为的能力。“不为”是指不履行作为义务。

    目前本案正在调查当中,因为视频呈现的并不完整,因此无法知晓SUV轿车内人员的具体死亡原因(车祸亦或是车辆起火)及死亡时间,也不能知晓铲车司机是否已在打电话之前采取了救援措施,救助成功可能性有多大,包括铲车司机的心理状态等等,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

    或许我们可以分析出很多种结果,但是悲剧已经发生。我们在此讨论这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并不仅仅是为了让行为人承担应有的责任,也希望由此可以让更多的人敬畏法律,尊重生命

    生命只有一次,每一个生命都应该被尊重。愿社会多一些善良,少一些薄情。但行好事,莫问前程;与人方便,自己方便。

    本案可能涉及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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