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市民吴女士突然接到钟楼法院的传票,有人起诉要她偿还前夫严某欠下的高额债务。吴女士郁闷不已,自己和严某离婚都已两年多了,严某欠债也不该向她来讨呀!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债主陈某称,他和严某是远房亲戚。2015年至2016年2月,严某以经营周转为由,陆续向他借了近80万元。经陈某多次催要,双方于2016年底达成还款协议,但严某仅归还了5万元后就不再还钱了。
陈某称,虽然严某和吴女士已经离婚,但他的这些借款均发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向严某催要无果,陈某这才起诉至法院,要求严某及其前妻吴女士偿还借款本金近75万元及利息。 案件审理中,吴女士称,她和严某早在2016年3月就已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而且,她和严某离婚前已经分居了七八年,严某向陈某借款时,他们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尤其是两人离婚前不久,严某的高额借款明显异常,超过了正常的家庭生活开支。
虽然根据离婚协议,双方名下的三套房产归她所有,房贷由严某归还,但并未实际实现。 原因是严某个人债务多,房产被查封多次,且房贷严重逾期。据此,吴女士认为,严某的这些债务,她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共同负债,也不追认负债是用于共同家庭生活,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严某也在庭审中表示,这些都是他的个人债务,与前妻没有任何关系。离婚前,他连家都很少回,借钱是因为自己享受挥霍,不可能告知妻子自己在外的负债情况。
而且在借钱时,对于他的生活及婚姻状况,陈某是知情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借款并无吴女士的签字或者事后追认。同时,由于借款金额较大,虽然严某购买了房产,但购买房产的时间与借款时间差距较长,不符合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条件。陈某未能举证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其要求判令吴女士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钟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严某需个人归还陈某借款近75万元及利息。
条管家:什么是夫妻债务的共债共签
简单的说,就是共同债务,共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新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作出进一步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
针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数额较大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明确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债共签可以防止婚姻中的一方在不知情情况下“被负债”,避免很多纠纷。通常基本判断规则离不开以下四点,如果能够同时满足这几点,也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主体
夫或者妻,夫与妻是具有身份意义上的主体;
二、时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和第一点也是相互对应的,夫或者妻的这种身份也是有这种“期间”来确定的;
三、名义
以个人名义,当然这种所谓的一个人的名义也应该是以夫或者妻的名义进行的,在法律上,“名义”是很关键的,像无权处分,无权代理以及冒名行为,就是“名”与“实”之间的关系来划定的。
四、目的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就是说这种负债应当具有极强的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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