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被重新定义。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不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将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这是一个“一两拨千斤”的释法,它对中国婚姻关系带来的影响超过半部《婚姻法》,它将改变整个中国的举债模式,重新定义中国夫妻在婚姻内的关系;催生新一波的离婚潮和不婚潮。
婚内举债是中国婚姻关系中不可缺少的经济行为,它广泛存在于中国近乎所有的婚姻中。夫妻一场,婚内没有借过钱或负过债几乎是一种不可能存在的事情。而在这些负债中,很大一部分是借款,而且往往只有夫妻一方签字,另一方对该借贷行为不知情不认可的比比皆是。
在以往,债权人往往并不强求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借条上签字,因为基于我们对于家庭的理解,我们理所当然将该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实事求是在以前这是法律认可,有依据的。
但现在不同了,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无疑意味着未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将不作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同时意味着:夫妻一方签字就能轻易借到款项的日子一去不复返。借钱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这势必意味着:
以往在夫妻财产关系中被忽略的一方(往往是女性)家庭地位大大提高,将得到更多的尊重,否则很可能出现一方欲举债另一方拒绝签字而没有双方签字出借人拒绝借款的情况。
因为无法在借款时形成统一意见或一方不愿意自己的借款行为被另一方所了解,导致大量夫妻选择离婚。
为了方便借贷或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失望,一部分人选择不婚。
以上就是我们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的司法解释的解读。客观而言,新的司法解释较之老24条没有任条进步性,仅是法益选择不同而已。
老24条更强调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新司法解释更注重婚内夫妻一方负债能力的独立。前者保护婚外债权债务,后者保护婚内经济独立。仅是角度与立场的不同而已。
办新的司法解释较旧的司法解释更合理,因为从程序设计上它在不对出借人造成实质影响的前提下赋于了夫妻一方选择不共同负债的权利。
如若夫妻不共同签字,你可以选择不借; 如果我不愿意共同负债,我可以选择不签;这才是新的司法解释值得点赞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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