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律支配着在时间中发生的我们外部经验的客体变化;但是,这些客体都是物质的。每一变化都无例外地由另一个在它之前的变化所产生,这是法则所决定的,新的变化必然由先前的变化衍生出来。这种必然性就是因果锁链。
这里再一次强调,当与因果律无关的时候,就不能使用因果律,因果律支配着时间中发生的我们外部经验的客体变化,并对这种物质变化起到一种调节的作用,新的变化必然由先前的变化衍生出来,所以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因果律其实并不产生新的东西,它只是起到一个调节的作用,对时空进行配比,因而由于人的存在,这种因果变化成了一种生成,有了某种固定的方向,所以生成这个含义里面,就包含着主体的成分,这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对因果律的这一调节作用理解不深,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所谓的决定论,宿命论之类的,从而把人的主观能动性给消解了,这就是因果律的核心要义,一定要意识到它的调节和统辖作用,而不是仅仅斥诸于变化,斥诸于时间的可能性。这一点很多人是搞不清楚的,如果没有深入学习,也是难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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