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物对妊娠期不同阶段胎儿的影响:
1、妊娠早期:
受精后3周至3个月如受到药物影响,可能产生功能或形态上的异常而造成畸形,如:
①雌激素、孕激素、雄激素可引起胎儿性发育异常;
②沙利度胺可引起胎儿肢体、耳、内脏畸形;
③烷化剂(氮芥类)泌尿生殖系统异常、指趾畸形;
④叶酸拮抗剂可导致颅面部畸形、腭裂等。
2、胎儿形成期:
①妊娠5个月后用四环素可使婴儿牙齿黄染,牙釉质发育不全,骨生长障碍;
②服用镇静、安定、麻醉、止痛、抗组胺药或其他抑制中枢神经的药物,可抑制胎儿神经的活动,甚至影响大脑的发育;
③使用华法林、大剂量苯巴比妥、长期服用阿司匹林,可导致胎儿严重出血,甚至死胎;
④抗疟药、磺胺药、硝基呋喃类、解热镇痛药(氨基比林)、大剂量维生素K等,对红细胞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者可引起溶血;
⑤分娩前应用氯霉素可导致灰婴综合征和新生儿循环障碍。
二、药物妊娠毒性分级:
A级(危害极小,或没有):正常剂量的维生素A,D、各种水溶性维生素、氯化钾、枸橼酸钾;
B级:阿莫西林、阿昔洛韦、青霉素、氨苄西林-舒巴坦、二甲双胍、阿卡波糖、门冬胰岛素、对乙酰氨基酚、法莫替丁、雷尼替丁。泮托拉唑;
C级:阿米卡星、咪康唑、氯霉素、瑞格列奈、奥司他韦、更昔洛韦、多潘立酮;
D级:妥布霉素、伏立康唑、美托洛尔;
X级:利巴韦林;他汀类降脂药、非那雄胺、炔诺酮、缩宫素、米非司酮、戈舍瑞林、沙利度胺、华法林、甲氨蝶呤、米索前列醇、前列腺是E1、碘甘油等。——禁用
三、七项原则:
①已肯定的致畸药物禁止使用;
②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和适应症;
③用药必须注意孕周,严格掌握剂量、持续时间;
④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应尽量不用或少用;
⑤当两种以上的药物有相同或相似的疗效时,就考虑选用对胎儿危害较小的药物;
⑥禁止在孕期用实验性用药,包括妊娠试验用药;
⑦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结论比较肯定的药物就不用比较新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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