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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借款利率到底收多少算合理?

关联方借款利率到底收多少算合理?

作者: 音小仙日日耕耘 | 来源:发表于2019-05-12 23:31 被阅读0次

    近日,与一位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总监聊天,他正在为一件事情头疼,税务局在对其公司进行检查时候,认为其向母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利率太高,需要做调整。

    具体情况是:2015年向其控股母公司发生借款利息支出4,200万元,税务局认为需税前调减利息支出1,200万元,原因是当时该笔资金的来源是其母公司对外做的并购贷,利息成本6%左右,贷到款项后给该公司拆借是按年息10%收取利息,税务部门认为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事前与该企业沟通,要求该企业在所得税前调整利息支出约1,200万元,补交所得税款300万元,并按补税时间征收相应的滞纳金。

    相信看到这里,有财务同行会说,按近两年的市场融资行情,10%的年利息真的是一点也不高,很便宜了!这难道也要作出调整,难道非要按照其控股母公司对外融资利率来收才算合理?难道就不能按合理的市场利息收利息了,如果这个利息收得不合理,那怎么样的利息支出才算合理呢?

    我们先看看税法对利率支出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好像条款也没有说得特别的清楚到到底利息定多少是合理的!请再往下看。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该财务总监介绍,2015年他们企业现在实际的融资利息早已超过10%,甚至高达15%左右,之所以按10%收取,也确实是考虑到了市场利息的合理性因素才这么定的,没想到还是要求被调整,也觉得这个纳税调整难以接受。

    于是,他们企业采取了如下的应对措施:举证、和税务沟通,证明10%利息(或者高于6%利率)合理性,积极寻找本市(省)以内任何一间商业银行对外贷款利息(同期同类贷款10%或者以上,最少超过6%利率)票据,以证明收10%利率合理性,即使不到10%利息票据,只要能降低调整利息金额均可提供。

    经过努力该企业确实也找到一笔同期的当地商业银行贷款票据,贷期期限及时间与他们借款时间相近,票面利息9.36%,但贷款规模不及该公司融资规模的三分之一。

    经再次与税务部门沟通,相关人员解释:利息虽与贵司借款利息、期限相近,但是企业性质不一样,一个是工业企业,一个是房地产企业;而且贷款的金额规模也差了很远;再者企业信誉等条件也不相同,相差较大,所以难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要求!

    据说智慧源,再次与税务局进行沟通及举证,最终将合理利率确定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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