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主观不法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之故意与错误
构成要件故意:
实现犯罪构成要件之知与欲
认知(知)与意欲(欲)
双重定位:
故意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层次)
故意罪责(有责性)
存在时点
行为当时 即着手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之际
其他主观构成要件:意图
直接故意
新刑法总则0504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和过失
间接故意:希望+放任
过失:不希望结果发生
认知对应之客观构成要件
认知所必须对应的是:所有且唯有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包摄错误
行为人对某一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与法律用语的内涵有别。
描述性:不影响故意犯的成立
规范性:按照法律外行人的平行评价 有责性层面解决
意欲要素及其对应关系
行为人对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有所“认知”,并且在此认知底下去实现犯罪的决行(实施该犯罪行为之意欲)
构成要件错误
区别:反面之构成要件错误
分类:
构成要件等价之客体错误:其错误对犯罪成立不生影响。
构成要件不等价之客体错误:阻却故意既遂责任。
即 针对行为人主观认知之该罪成立未遂犯、客观发生之该罪成立过失犯,两者再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之想象竞合关系处理。
打击错误
行为结果因打击失误(即因实行行为之失误)而发生于另一个客体。
无论目标客体与实害客体之间等价
行为人就目标客体成立故意未遂,就实害客体成立过失,两者因一行为触犯数罪名而依想象竞合处断。
与择一故意区别
行为人对目标客体及实害客体皆有(至少间接)故意的情形。
就已实现者构成故意既遂犯、就未实现者构成故意未遂犯 两者成立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之想象竞合犯;若两者皆未实现,则成立两个犯罪之故意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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