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第六章
接上
实现不法风险:
重大偏异因果关系
结果之可避免性 无法避免即无效之义务
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
构成要件效力范围
他人(第三人)专属负责领域:对抗危险的专门职业活动
自我(被害人)负责原则
风险升高论
如果遵守义务规范可以降低结果发生几率的话,那么,违反义务规范的行为与实际实现的结果之间就具有客观归责。
罪疑惟轻原则只适用于实际发生的,不适用于假设性事件流程。
客观归责论意义
客观构成要件的重要性
有客观归责者至少就已经成立过失
限缩了故意的范围
行为人之"特殊认知"
第六章达成!
其他:税法复习了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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