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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抢劫”无罪辩护成功札记

“转化抢劫”无罪辩护成功札记

作者: be28d03a601c | 来源:发表于2018-09-05 10:25 被阅读10次

    一直以为只有全案无罪辩护成功,才能称得上是无罪辩护成功。但是最近实务界有一种说法打掉控方指控的一个罪,也能称得上无罪辩护成功,所以文章的题目就用了这个噱头。

    关于刑事辩护的札记,一直不太想写,但是最近觉得这种文体的确有必要。我们的老百姓对待中国的刑事司法,一直停留在影视剧中,停留在港澳台或美剧的虚拟状态中,他们根本不知道刑事司法过程的是怎么回事,不了解刑事司法的残酷与丑恶。这是一个人性丑恶释放的一个过程,制度的天然缺陷引发的各种人性与兽性的博弈。有必要让所有的民众了解真实的刑事司法,了解这个过程中人性的丑恶、人性的光辉,正是因为个别办案人员的正义感,这些人性的光辉,才真正维护了司法的那么一点仅存的正义与权威,让我们拥有信仰法律的温暖。也正是因为办案人员报复、栽赃或屈服了权力下的枉法裁判,引发了一个又一个的冤假错案,令法治蒙尘。

    很多律师的办案札记,只谈自己如何成功,只讲一个故事,这个故事的所有铺垫都是围绕律师的“光芒”来展开,我认为这是不够的,这类文章算不上真正的办案札记,它只是一种营销文而已。我想办案札记作为律师可以将成功的案例公布于众,引吸引公众的眼光,但让公众了解真实刑事司法过程的丑陋与残酷,也许意义更大。

    会见

    第一次在看守所见到邹某的时候,一个典型的南方人形象,平头、削尖脸、溜溜的眼睛、中等偏瘦的身体。凭这么多年的人生阅历,从交谈的第一句话开始,大概能判断这是比较诚实的人。

    会见当事人多了,自然而然就开始对会见的对象有所总结:一种是绝对诚实之人,你问什么,他就说什么?毫无保留,内心坦荡。第二种说话不靠谱之人,什么问题都能圆谎,都想圆谎,就算你点出他在说谎时,他可以现场再编一个谎言。第三种就是介于两者之间,有时候说说谎,被你发现了,质问他时就说实话。第一种与第三种,律师是比较喜欢的,起码不讨厌。第二种对象,如果是聪明人还好,如果是个蠢人,那就麻烦大了。

    会见问的问题其实很简单,我们只是法院阶段介入,有起诉书在。我们只要针对起诉书的事实问就好。案情也很简单,邹某开了一辆面包车叫了三个同伙一起去偷狗,干了七八次,后来被警察抓了,简单的盗窃而已,金额也不大。开始以为没事,结果收到起诉书懵了,说好的盗窃怎么变成抢劫了。说到这里时,邹某眼睛红了,眼泪齐刷刷地往下流,看着我说律师,请你一定帮帮我,我们只是偷狗而已,没想去抢别人,办案人员为什么这样对我们?如果被判抢劫,我这个家就完了,我还有两个几岁的孩子,这下怎么办啊!原来在指控事实中有一起盗窃涉嫌转化型抢劫,他们一伙三人开着面包车去郊区果园偷狗,进入一农庄看到一条狗套上就走,人都没下车。谁想被主人发现,主人开车追了出来。邹某开车拼命往前跑,车后排同伙拿了一块砖去砸后面的车,也没砸到。扔一块砖的区别,从盗窃瞬间上升为抢劫。

    我说你知道不知道他们扔砖头?是不是你授意扔的?邹某哭着说,我真的不知道,我在开车,手忙脚乱,根本顾不上,而且扔砖头就一瞬间,我真没注意。我说你的笔录里面为什么说当时你知道的?邹某回答他们让我签了一些空白笔录,而且他们记完笔录,都不让我看,就让我签字,没办法。

    空白签字与不让看的笔录

    空白签字的笔录,这是我第一次听说,当然我也不敢确保邹某说的一定真实。但是笔录不让看,这几乎是一种常见的做法。

    我们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向我们律师反映办案人员记好笔录后,就督促他们签字,捺手指印,不给他们看,除非他们坚持。现行刑事司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即笔录非常重要。笔录中记载了,即使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律师也很难推翻。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审讯笔录)与庭审的陈述不一致,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庭审中的陈述为真,那么可以排除审讯笔录;如果庭上的翻供,没有合理解释的,不予采信。审讯笔录与庭上陈述不一致,现实中大概存在如下几个可能:1.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包括威胁、引诱;2.犯罪嫌疑人意思表达错误,没有听清办案人员的问题,作出错误的回答;3.办案人员故意曲解犯罪嫌疑人的表达,急于获得有罪证据。对于第2、3种可能,那么阅读自己的审讯笔录就一定能够避免。

    很多案件辩护失败的原因,就是无法打掉犯罪嫌疑人失真的审讯笔录。很多当事人天真地以为,只有别人一家之词,或是违背真实意愿的口供不能定罪。比如本案中,审讯笔录中邹某说同伙在扔砖头时,他是知道的。但是他在庭审上又说不知道他们在扔砖头,对于这个情节知情与不知情,就非常重要。如果是不知情,那暴力与他无关,如果是知情,按现在的转化抢劫理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虽然同伙的笔录中,暂时同伙们没有说他知道不知道,但是庭审谁能控制呢?律师能做的,就是防范风险。我们见到犯罪嫌疑人的第一件事,就是告知其审讯笔录必须要看,而且要一个字一个字的看,任何有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都要予以纠正。如果办案人员不让看,就拒绝签字。千万不要相信任何人的承诺,法律赋予你看笔录的权利,事后发现笔录不对,任何有利于你的解释,在法官看来都好像是在狡辩。

    出庭辩护但是有个小插曲,转化抢劫那起事实行为,检察院指控这伙人偷盗了被害人15条狗,而这伙人只承认偷了一条。除了被害人的陈述丢了15条狗之外,没有其他证据支撑,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开的面包车明显装不下15条狗,别说15条狗就是5条狗,那台车估计都装不下,所以这个事实情节很容易打掉。

    总体而言,本案事实问题的争议不大,重点是扔砖头这个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砖头为什么会放在车里,据他们交待,偷狗的路都是山路,担心车陷入泥潭,所以准备用来垫车轮,这个解释看起来比较现实,估计能说服法官采信。不同的当事人,律师辩护的角度会存在差异。有两个同伙扔了砖头,那么他的律师针对这个行为进行辩护就可以了。我不一样,我还要就我的当事人是否知情进行辩护。

    出庭辩护准备了两套方案,一套方案是论证同伙在扔砖头时不知情,另一套方案是论证暴力强度小,不属于暴力方式抗拒抓捕。两套方案有一套成功,就可以打掉抢劫罪,也可能两套方案均失败,百战百胜的检察官与屡败屡战的律师,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

    共犯犯罪理论中,对行为过限有很大的争议。什么叫行为过限,就本案而言,如果同案犯扔砖头的行为属于抢劫,那么我当事人即便没有扔砖头也同样构成抢劫。理论上,一种是知情说,同案犯的行为过限,你在现场知情的情况下没有阻拦,你就要对同案犯过限的行为负责;另一种是预测说,你能否预测同案犯有无过限的可能,打个比方,说好去盗窃,大家发现有一个带着刀,也没有阻拦,过限之后,同案犯都在负责,因为大家知道有人带着刀,可以预测使用暴力。知情说理论比较预测说理论处理共犯过限更为宽松,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采用知情说。中国的刑法理论,无论怎么争议,实务上都均会采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理论来处理。很多律师说,理论一点意义都没有,某种程度上确实是这样。但是理论界的呼吁,与律师的庭上辩护相配合,扭转某种错误的定罪思维,不是没有可能。

    庭审时,公诉人一上场就针对邹某是否知情这个点开始进攻,邹某说自己不知情,公诉人说为什么笔录中会记载你知道他们扔砖头,邹某说记载“知道”是指后来知道,不是扔砖头时知道,而且自己当时填的空白笔录,那些笔录自己都没有看过,办案人员就让他们签字,所以笔录上记载的跟他实际说的不一致。公诉人一听这个解释,不问了,立马回避这个点,改问其他问题。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本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现实司法中,一旦涉及这个问题,尽早回避是上策。为什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是端别人饭碗的事,谁会为了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说的几句话就去干这个吃力不讨好的事?而且因为这个事得罪了侦查人员,这不是犯傻吗?再说了,也不知道实情是真是假,白纸黑字,你签了名,就得认。但是律师也难有作为,不像刑讯逼供身体会留下痕迹,看守所的入所检查相比对,法官难以置之不理。诱惑、威胁等等留下的笔录,理论上可以排除,现实中根本无法证明侦查机关的诱惑、威胁。笔者曾经就威胁为由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但在出庭质证过程中,侦查人员只说没有威胁,不了了之。

    围绕着知情与否,根据现场的时间、场景等作了一堆辩护。但还是出事了,庭审中有一个同案犯指认邹某对他们扔砖头的行为表示知情,这个指认简直就是庭审事故,是否知情这个点的辩护空间已经意义不大了,只能重新回到第一个方案,论证暴力的强度问题。

    判决与后记

    庭审后一个多月后,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被告人扔砖头(没有砸到)的暴力强度小,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只属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不宜认定为以暴力方式抗拒抓捕,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盗窃。

    邹某是否知情这个点,虽然判决书没有论证,但是我知道这是一个失败的论证,失败的原因在于口供的问题。

    刑事诉讼是一场无硝烟的战争,成败源自于事实,这个事实不是你心中的事实,而是通过证据材料反映出来的事实,本文的宗旨在于告诉大家真实的司法,残酷与否,只有局中人才能体会。口供或笔录非常重要,我们的司法特点是“案卷中心主义”,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任何要求签字的行为必须要看清楚内容,否则后果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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