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不仅是二人爱情的见证,更是对婚姻保驾护航的最终归属,但在现实生活中,不领证就结婚的现象还是挺常见的。
而最近正好有新闻就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情。
陆某与何女士举办过订婚仪式,陆某给了何女士18万彩礼。但两年过去了,何女士却不愿领证。无奈之下,陆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彩礼。
据了解,
30多岁的陆某经人介绍与何女士相识,2015年两人在老家举办了订婚仪式。
陆某宴请了双方亲友,并依照风俗给女方彩礼18万元。谁知订婚后,女方却迟迟不愿和陆某前往民政局领取结婚证。
2018年7月,陆某起诉至常州经开区法院,要求判令女方返还彩礼18万元。
但在庭审中,女方则表示两人工作时间上“不合拍”,男方上白班,女方则是上晚班,此外,女方还表示,两个人也相处不来,因为陆某不讲卫生。
而法院在审理后综合具体情况,一审判决彩礼按照60%返还,但女方并不服判决上诉到了中院,最近常州中院作出了裁定,女方撤诉,维持一审判决。
相信这样的事情,大家生活中其实也遇到的挺多
1、而女方拿了彩礼钱却不愿意领证,应该怎样维权呢?
对此,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闫小芹律师表示:
彩礼的给付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行为,是附带条件的赠与。陆某和何女士虽依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同居关系。
2016年的婚姻法没领证离婚的女方应不应该退换男方彩礼,而对于2016年之后的男女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仅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并不存在离婚的法律纠纷。
对于已经支付的彩礼,是需要退还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该类型案件,也需要结合男女双方实际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消费等情况来确定退还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彩礼返还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2、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3、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综合来说,婚姻关系不成立,符合条件的彩礼就可以退回。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这些介绍后,对彩礼的一些法律规定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关于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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