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想法风语阁简友广场
一起来学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七)

一起来学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七)

作者: 世界有那么多人 | 来源:发表于2023-12-25 12:00 被阅读0次

    这篇来说说第四十七至第五十一条,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依旧分为原文和理解两部分。

     一、解释原文

     第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务人为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或者受让人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第四十八条 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十九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受让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存在的确认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权不存在的除外。

      第五十条 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

      前款所称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是指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当事人之间对通知到达时间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通知的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不能仅根据债务人认可的通知时间或者通知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事人采用邮寄、通讯电子系统等方式发出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邮戳时间或者通讯电子系统记载的时间等作为认定通知到达时间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就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向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理解

    首先,合同转让中的各条规定是基于一个债权转让通知到债务人这么一个事实,注意两点:

    其一是转让通知由原债权人发送给债务人,而不是新债权人发送给债务人,否则,债务人无法分辨通知的真实性;

    其二是通知债务人是一个事实,即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的通知已经到了债务人处,这点就回溯到合同订立时,双方约定接收法律文件或通知的地址或邮箱、微信号、手机号等的重要性了。

    其次,两份通知所载明的新债权人不同,以债务人实际收到的第一份通知所载明的新债权人为准,即收到主义,而不是发出主义,即原债权人第二份转让通知先于第一份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的,则以先到达的通知载明的新债权人为准。

    最后,基于目前多用电子通讯方式来寄发通知,所以还应考虑服务器时间和系统时间、标准时间之间的差别,差一秒也会产生差别,同时要注意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确认收讫约定,如果有确认收讫约定的,此约定能否排除适用第五十条解释的规定尚待商榷。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一起来学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七)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bilknd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