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达到更好的营销效果,常常会使出各种招数吸引业主,其中常用的购房赠物业费就是各房企经常用到的一个招数。那么对于这一行为又有哪些涉税问题呢,现在我们分别就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一下剖析。
一、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的同时向业主赠送物业费,符合以上第2点的规定,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的同时向业主赠送物业费是以购买房产为前提,不属于无偿赠与,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该规定,正常情况下由房地产公司将物业费付给物业公司并取得其提供的发票,该笔费用应做为正常的销售费用列支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专家简介: 赵晓凤,女,会计师, 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10余年,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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