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混合错配安排是利用两个或多个税收管辖区对一个实体或载体的税务处理差异,以达到获得双重不征税目的,包括长期递延纳税
建议:第一部分包含了对修改国内法的建议,第二部分包含了对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修改建议
如果国内法和税收协定中加入这些修订,那么混合错配的影响降通过单一开支的多重扣除、没有相应征税的支付扣除或一笔外国支付的税项获得多重境外税收抵免等方式得以消除。
第一部分
列出了规则建议,以处理税务结果的错配。这些错配是由于一个混合金融工具下的支付、支付予一个混合实体或混合实体作出支付而产生的。本报告还提出了处理引入错配的规则,即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传入到第三方税收管辖区时所产生的错配。建议用联动规则的方式,即将某个工具或实体的税务处理与对方税收管辖区的税务处理联系起来,这些规则自动适应,而且规则还有顺序。这可以防止一个国家对同样的安排应用规则,也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首要规则是,只有在某支付在收款方所在税收管辖区内不计入应税收入或该支付在对方税收管辖区可以扣除的情况下,各国可以应用拒绝对纳税人的 该支付作出扣除——也就是说中国假装买了美国很贵的东西,但是钱美国不认为是收入,则中国企业就不能将这些钱扣除。或者这些支付在美国是可扣除的,比如美国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费,而美国企业可以扣除,那么中国企业就不能扣除中国企业的支出。——也就是说,中国企业根本没有损失钱,还来报扣除
对方可以采取防御性规则,即要求将可扣税的支付保函在收入内或根据错配的性质拒绝重复扣除。——你已经得到钱了,我就不扣了
协调很重要——中美税务局要协调
你不收要告诉我,我收
第二部分
旨在确保混合工具和实体,以及双重税收居民实体不会被利用来获取不适当的税务条约利益
首先分析双重税收居民实体问题
涵盖对混合实体(即不被签订税务条约的其中一方或双方国家作为纳税人对待的实体——厉害了——无国籍人——如合伙企业——苹果的在美国爱尔兰都不被认为是本国的居民)
最后,还涉及第一部分可能出现的问题
导致不予扣除或要求将支付纳入一般收入规则的相关问题,作出结论,税务条约通常不会阻止这些规则的应用。第一部分的影响
只要为执行这些建议而草拟的国内法规恰当,就不会与这些无差别待遇规定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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