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好友喝酒如果有人喝多了,是一定要送回家的,否则,万一出了事情,同饮的人脱不了干系。那么,送回家就没事了吗?近日的一桩案例告诉大家,还真不一定。
李某约王某等6位老乡在一家饭店吃饭。席间因王某饮酒过量,李某及贺某便将王某送回到家中,并使其躺在床上休息。当晚,王某因饮酒过量离床,摔倒在二楼拐角处,之后,王某妻子以及李某、贺某将王某搀扶至床上,后李某、贺某二人便各自回家。
次日7时许,王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高位截瘫A级,需终身卧床。后王某与各方多次协商未果,将同桌酒友6人诉至西安市鄠邑区法院,要求被告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了解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危害,且饮酒多少由其自主选择决定,其不顾酒量而过量饮酒,对造成自身一级残疾的严重后果具有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而同桌饮酒的6名被告未尽到劝阻、照顾、救助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间接、次要的因果关系。
确定双方责任大小及赔偿范围之后,承办法官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李某作为酒局的组织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其余被告分别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来源:光明网)
@叨叨说法
这个案例,让笔者不禁想起电视剧《底线》中的孟伟醉酒失足坠楼案,拿到第一桶金的孟伟请同事吃饭喝酒,其他同事们都不领情,张鹏可怜孟伟,请他又去喝了一顿,却没想到酿成了孟伟酒后失足坠亡的悲剧。
看到上述案例,大家肯定会想,是否大家一起喝酒就要对彼此的安全负责?今后到底还能不能一起愉快地喝酒了?同饮者究竟有何罪呢?最终责任又是如何划分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同饮者在整个饮酒过错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判断责任的主要依据。
1、是否存在灌酒、劝酒等行为是同饮者责任判断的关键
本案中,造成王某一级伤残的主因是过量饮酒,被侵权人王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对自身行为有正确认知和决策,在饮酒过量过程中原则上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在庭审中,证明了同饮者有劝酒、强迫灌酒的行为,所以同饮者劝酒、灌酒与王某一级伤残的结果就存在间接、次要的因果关系。
2、应尽到必要的注意及救助义务
本案中,虽然李某及贺某已将王某送到家中并使其躺在床上休息,但是,当晚王某离床摔倒在二楼拐角处时,李某及贺某未认真检查王某受伤情况,送王某就医,以致王某次日才得到救治,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致高位截瘫。从这一点上讲,被告未尽到注意、救助义务,因此,酒后未送医救助与王某伤残的结果存在间接、次要的因果关系。
看到这里,有些网友就说了,既然这样,那喝酒前所有人签免责声明书,出了事由自己负责,这样可以愉快的喝酒了吧?
遗憾的是,这个免责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即使事先签了免责声明,但如有饮酒者出事,同饮者存在以下4种行为之一的,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所以叨叨提醒大家,聚餐同饮有风险,把酒言欢需有度!
每个成年人,都应对自己的酒量有充分认识,并意识到醉酒可能产生的后果,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而聚餐组织者及同饮者对共饮者有提醒、劝阻、照顾的义务,否则当共饮者因醉酒发生危险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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