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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人”已经抵达战场,吴京!挺住!

“敌人”已经抵达战场,吴京!挺住!

作者: 法在 | 来源:发表于2017-09-12 09:41 被阅读0次

    北京万达传媒有限公司、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畅游晶茂电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时代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公司)联名发出声明函,称《战狼2》在影片母盘中强行搭载5条预告片而不支付费用,将通过法律方式进行维权。

    通俗点就是:《战狼2》不应该将五条预告片搭载进了电影正片一起播放而没有给电影院支付广告费。

    《战狼2》

    出品公司

    “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这家公司的老板就是吴京本人。

    发行公司

    “五洲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旗下的几大股东及相关联公司分别为:万达影视、大地时创电影发行(北京)有限公司、时代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分众晶视和北京畅游晶茂。

    解释一下:每一部电影都有片头和片尾都会播出几段非正片的小视频,这就是理论上说的预告片。除了预告片,有些还会插入一些商业广告。买票看电影的时候,自然也看到那些广告,收益的就是电影制作、发行等公司。

    4公司认为《战狼2》自带预告片未付广告费侵占了他们的权益。

    万达明确表明,针对吴京团队的这一行为,将通过法律方式进行维权。

    有影视记者调查估计,《战狼2》预告片时长2分39秒,遭索取广告赔偿高达上数亿

    数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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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0

    0

    ......

    小法数数有几个零

    说起《战狼2》,当初觉得可能会火,但谁都想不到会这么火,票房已超56亿,在国内外刮起了一阵“狼风”。这本该是值得庆贺的事,但是却是就此处在风口浪尖上。而在这之中,被万达等4家公司索赔一定是最没有想到的。

    但是,对于预告片侵权这个说法,争议还是很大的。

    看法一:预告片并不是商业类广告,不能用商业广告的标准来要求支付广告费。

    看法二:电影本身就是商品属性,预告片也是同意的性质,且私自加预告片占用了原本的广告时间,理所当然是一种侵权。

    目前,我国的相关政策还未对这一块有明确的表示,所以贴片广告的权益归属依然处于模糊地带。所以,即使网上讨论得热火朝天,结果会怎么样,谁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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