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待产孕妇马某跳楼自杀身亡,一尸两命。
医院:医院发表声明称,当时顺产风险太大,院方之前向产妇、家属建议实施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最终酿成悲剧。
家属:坠亡产妇马某的丈夫表示:妻子因为疼两次提出想剖腹产,自己也同意;是医生检查完表示一切正常,能顺产,不用做手术。且本来好好待在产房的产妇轻易跳楼了?
面对质疑,榆林市第一医院发出声明
声明里称,产妇因疼痛难忍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甚至下跪。
并且,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案件事实还未查明:反对剖宫手术的到底是谁?家属真的同意产妇剖宫手术?医院有没有责任?......这些都没有明了,大家也不要随意站队。
该事件本质上是一个自杀事件,至于医院和家属双方关于责任的争论,最后还是要看司法的定夺。
就医院而言,假如声明中关于对产妇作出情况有风险需剖宫产的专业判断是事实。那么,如果情况紧急,家属不同意剖宫产,医院也就不作为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院方了解产妇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在产妇本人意识清醒且同意要求剖宫产,应该采取措施。
再者一点,产妇当时情况不好,医院人员应该看护好她的人身安全。让产妇在医院里跳楼死亡,医院的人员及设施存在安全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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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是一个伟大又脆弱的对象,她们在生产时除了疼痛之外,还伴随着无助和恐惧。通过这件事,我们想起了其他相似的事件:
“2007年,孕妇李丽云因感冒在“丈夫”(事后查明为同居男友)肖志军陪同下去北京朝阳医院就诊,当时院方建议做剖宫产手术,肖志军一再拒绝签字,导致手术一直没有进行,最终孕妇死亡。
产妇在产床已经昏迷,娘家的妈妈哭着喊着让赶紧签字输血剖宫等等抢救,婆婆不让丈夫签字,把拿来的血袋抢过来扔在地上踢,撒泼大骂医院是骗钱。
诸如此类,我们在气愤之余也应该谨记:维护好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该事件本质上是自杀事件,医院和家属对于责任的争论,还是交给司法机关来定夺!
也希望悲剧不再发生,祝愿每一个孕妇都要注意身体和心理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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