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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遭敬老院人员殴打, 起因只是一碗肉

老人遭敬老院人员殴打, 起因只是一碗肉

作者: 法在 | 来源:发表于2017-02-14 10:58 被阅读0次

    徐敦千今年70岁,身材矮小,只有1.2米,普兰店区徐大屯人,3年前以无保户身份住进星台敬老院。

    事发1月30日(正月初三),徐敦千的妹妹到星台敬老院给徐敦千送去一些肉、菜过年,但让他没想到的是,这碗过年肉却给他带来了一顿揍。

    当天晚上,肉菜已凉,徐敦千端着肉找到敬老院的工作人员杨淑荣帮忙加热,但遭到拒绝。两人因此发生口角,随后老人被杨淑荣踢了两脚,肉菜也被摔到了地上。

    徐敦千打电话给徐大屯村长徐林求助,徐林闻讯后立即打电话给敬老院核实情况,并希望敬老院方面保护老人的人身安全。没想到他刚长出一口气,就迎来了另外一次殴打。

    徐敦千向村长求助的行为激怒了杨淑荣,她冲进徐敦千的房间抄起一只鞋劈头盖脸打向徐敦千。事后,徐敦千忍着疼痛再次给徐林打电话求助,徐林闻听后再次给该敬老院院长尹德柱打电话问责。“我没想到,院长听到我的投诉后竟然说管不了,让他们自己解决。”徐林说,他不得已报警。

    第二天,徐敦千被送往普兰店皮口医院住院治疗,该敬老院院长和打人的工作人员也到医院道歉,但这似乎并未能安抚老人受惊的心。

    一句道歉,真的就能弥补老人收到的伤害吗?

    首先,院长和员工的道歉是无法弥补老人受到的伤害。

    其次,老人受到的伤害,责任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因打人是个人行为,并不是执行工作任务,也与员工职务无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工作人员殴打老人的行为与职务无关,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老人所受到的伤害不单是心理伤害,该员工应对老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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