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记81
在我国的刑法中,有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三大原则的确立,既是对西方法律的借鉴,也有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制度土壤的因素。
包罗万象的刑法体系,归根结底,也就是这三大原则。以我国规定的青少年不满十四周岁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为例。如此立法,一方面是出于对刑法目的的考虑——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因为在刑法中,对何为罪何为非罪虽没有完全达成共识,但要求其具有“主观故意”已成为共识(深层次暂不讨论)。
这就需要当事人具有自我控制的能力,明确地知道自己在干什么,知道什么事情是不能干的。易言之,即要求其具有自主意识——行为能力。否则,当一个人的行为并非自己所能控制的行为,并且给他人、社会造成了损失时,又怎能给他量刑呢?(参考精神病人的行为)而青少年正处于发展期、三观形成期,不知道该做什么、什么不该做,也是同理。
在本文中,露西作为证人在法庭上做证,证明查尔斯确有叛国迹象——颂扬华盛顿、频繁探取英军情报。在陈述中,露西以“这位先生”代称查尔斯,而法官却不耐烦地纠正露西,要求露西称呼查尔斯为“犯人。”根据常识,“犯人”应当是对于有罪之人的称呼,在定罪之后才使用。而法官却是在审判阶段就使用“犯人”一词,断定犯人有罪,明显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的原则,不仅体现在只有法槌落下的那一刻,才能确定犯人是否有罪,也体现为犯人所犯的罪,必须是刑法上有明确规定而且不能是主观臆断的,该法官的行为,若置于今日,不管是从程序法还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评价,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我国最高院在15年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羽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禁止穿囚服受审。”即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这是我国司法的进步。
但在我国许多广为人知的“恶性事件”中,却深刻地体现出民众法治意识的不成熟。
马蓉的辩护律师、翟欣欣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被许多网友唾骂,在其社交媒体上,污言秽语不绝于耳,这一场讨伐,是谁错了吗?
网民没有错,他们信仰的是道德,所以迫切地希望犯人得到惩戒。
但辩护律师更没有错!他们不仅没有错,更应该得到称赞!因为他的信仰是法律!人人生而平等,在法槌落下去,在判决出来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清白的。辩护律师顶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夜里,秉着一颗法律人的心去辩护的行为,是可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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