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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2019-07-18

作者: 讲坛论剑 | 来源:发表于2019-07-18 10:16 被阅读0次

    民事诉讼状

    原告:马付强,男,苗族,现年55岁,住金沙县桂花乡柿花村回龙湾组。

    原告:侯新美,苗族,现年47岁,住金沙县桂花乡柿花村回龙湾组,一切诉讼事由均由马付强代理。

    被告:陈清伟,男,汉族,现年  岁,鱼塘老板,住金沙县桂花乡柿村长沟组。

      告为陈清伟以种种借口故意拖欠民工工资一案。

    诉讼请求

    1. 由于时间过长,农村经济条件相当困难,盼法庭及时调查红立案、审理,依法责令被告付清我们的工资欠款。

    2.    诉讼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为一年来的工资拖欠,使我们生活和经济条件更加困难。

    事实及理由

    2018年三月三日至8月31日,被告在桂花乡塘兴沙子田修建鱼塘二口游泳池一口,起用的技工、民工都是当地人,我是技公,我妻子侯兴美是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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