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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推进『河长制』

云南省推进『河长制』

作者: 黑猫中度烘焙 | 来源:发表于2018-01-05 10:41 被阅读50次

    河长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16年起在河湖管理保护中全面推行的制度,“河长制”的出台是落实地方党政领导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的制度创新。2017年7月,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杨得瑞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表示,河长制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问题为导向,落实地方党政领导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的制度创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河湖管理保护中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如河道干涸、湖泊萎缩,水环境状况恶化,河湖功能退化等,对保障水安全构成严峻挑战。为解决上述问题,一些地方创造性地推行“河长制”,形成河湖治理保护的合力,取得显著成效。中央在开展大量调研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最终在全国全面推行河长制。

    河长制的主要内容是将水质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最早于2008年在江苏省太湖流域全面推行。2008年6月,包括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罗志军在内的15位省级、厅级干部担任太湖入湖河流“河长”,与河流所在地政府官员形成了“双河长制”,一起负责15条河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2014年水利部开始在全国推广试点河长制。自江苏省之后,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海南省也相继开始在全境推行“河长制”,另有至少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实行“河长制”。201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其中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组织形式是“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2016年12月13日,国务院多部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林业局)联合召开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视频会议,动员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2016年12月10日,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发出。2017年5月19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发出。自2017年8月起,水利部建立全国河长制工作月推进会制度。2017年8月25日,水利部召开2017年第一次月推进视频会议,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主持并讲话。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会议确定的任务,对照“四个到位”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进度。截至2017年9月第二次全国河长制工作月推进会时,全国95%的市级、89%的县级、81%的乡级工作方案已印发实施,较上个月分别提升8%、7%、14%,14个省份全部出台省、市、县、乡四级工作方案;全国新增省、市、县、乡四级河长约5万名,河长数量已接近25万;全国78%的市、县已设置河长办,较上个月分别增加3%,23个省份市、县级河长办已全部设立。

    云南省地处长江、珠江和东南亚主要河流的上游,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是我国西南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宝库,承担着维护区域、国家乃至国际生态安全的战略任务。同时,云南的生态环境敏感而又脆弱,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责任重大。云南省水系发达,河流湖泊众多,拥有长江、珠江、红河、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六大水系,以及滇池、洱海、抚仙湖等九大高原湖泊。尤其是滇中高原湖泊区、滇西北高原湖泊区和滇东北高山沼泽化草甸区等重要的湿地区域,孕育了丰富且重要的生物多样性。据统计,云南流域面积在5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有2095条,常年水面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湖泊有30个。全省建有水库6230座,渠首设计流量在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渠道有267条。江河湖泊是云南的优势和财富,也让云南承受着河湖保护的巨大压力。近年来,一些地区废污水排放量居高不下,超出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水环境状况堪忧;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放、非法采砂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河湖尤其是九大高原湖泊,有的开发利用已接近甚至超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导致河道干涸,湖泊萎缩,生态功能下降。解决这些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使我省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迫切需要全面推行河长制。

    2017年4月27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印发出台了的《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加强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和加强执法监管的主要内容,涉及范围包括了全省《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确定的162条河流、22个湖泊和71座水库,《云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考核的18个不达标水体,大型水库(含水电站)设立州(市)级河长。其他河湖库渠,纳入州(市)、县(市、区)、乡(镇)、村各级河长管理。其中,建立五级河长制、河湖库渠全覆盖以及三级督察体系,成为云南省河长制工作的突出特点。《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中央精神,突出党政同责,结合实际,确定了云南省河长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实施意见》中云南省提出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区三级督察体系。省级由省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总督察;各州、市、县、区分别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总督察,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督察。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各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
    云南省对水资源治理的决心在“河长制”的推动工作中可见一斑,“河长制”有效落实了各个河长所负责的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2017年12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云南省省级总河长、省级河长名单。省委书记陈豪以全省总河长和抚仙湖河长的身份指出,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是一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性部署,党政领导要亲力亲为,强化河长制责任落实,并郑重承诺,切实履行好全省总河长和抚仙湖河长工作职责。

    党政首长领衔的“河长制”,有利于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互推互促格局。河长制需要接受社会监督,需要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除了“河长”之外,“河长制”发挥作用,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在全社会建立起合力治水的良好氛围是实行“河长制”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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