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道司生死 自然运作
(原第74章)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常有司杀者杀。
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
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注解】
1、畏死:死,死亡,可以拓展为很难做到的、超出承受范围的事,其感受跟死差不多。
2、为奇者:奇,奇诡,邪恶。为奇者,指为邪作恶的人。
3、执:拘押。
4、司杀者:负责行刑者,指天道、自然。
5、代:代替。
6、斫:砍、削。
7、希:同“稀”,稀少,很少。
【释义】
人之本性,趋利避害,趋易避难,若生难死易,生苦死乐,则民不畏死矣,以“杀”让民惧则成笑话。相反使民安居乐业,则民畏死,这时若有作孽者,天道自然灭亡。谓“天作孽尤可恕,自作孽不可活”。但有人喜扮演天,以替天行道之名“杀”,如同伐木之匠,伐木者自伤其手。
【释意】
如果人们过得很好,自然珍惜生命,你用“死”来恐吓对方会有作用;相反,如果人们处于水深火热,生不如死的状态,自然轻生“不畏死”。有道的人,只是做好自己;背道的人,道自然会给予“惩罚”。所以对有道之人来说,你来了秉道而行我开心,道会利益你;你不遵循道,背道而行我也不谴责你,道自然会回应。圣人不要做“杀人”这样的事,让天来做这个事,让别人自己自动离开。懂道的人制定的规则,让秉道而行的人自性绽放,让不符合规则的人自动离开。借道的力量,不让自己参与其中,否则会伤手。老子西去后,春秋进入一个权术谋略的时代,没有道的“权术”都没有好下场;用计者,最终往往自己中计。因此要以道御术。
《道德经》民篇第六章(原第七十四章) 《道德经》民篇第六章(原第七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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