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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盛某某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作者: 94c5d1d141db | 来源:发表于2017-08-24 14:34 被阅读33次

    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作出了如下认定:经查,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启动重新鉴定并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时间是2016年8月19日至9月14日,公安局的重新鉴定协助书是2016年7月21日出具,那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并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判决书部分内容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接受盛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盗窃案的辩护人,经过会见当事人和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现依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是对本案相关证据以及量刑情节有异议。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为46300元证据不足。南阳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宛价认核字[2016]第6号”对被告人盛某某本人无法律效力;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桐价定字[2016]第45号”依据的是桐柏县车管所登记的RQ0068的信息,而此信息并无实物存在;被盗车辆系拼(组)装车,国家法律严禁进入市场,所以无价可循。

    具体如下:

    一、“宛价认核字[2016]第6号”对被告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6月20日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桐价定字[2016]第45号”鉴定结论出来后,根据“桐公(刑)鉴通字[2016]0055号”通知书规定,只有被通知人盛某某、鲁某有权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证据卷第81页)。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6月20日10:20分至10:30分(证据卷第16页倒数第5行)、2016年7月7日15:45分至16:05分(证据卷第22页倒数第12行)讯问过盛某某本人,其均明确表态“不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我不要求”,虽然他说“看我儿子是啥意见”,但他本人并无明确授权给其儿子,盛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利义务只能由他本人或者授权的人代为行使,其他人的主张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依据车辆登记信息鉴定的车辆不存在,而南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的车辆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拼(组)装车,故本案的物价鉴定结论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依据1马力=0.735kw算,62.5kw=85马力,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的依据是被盗车辆在车管所登记的信息。

            根据RQ0068号车在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资料显示:车辆品牌:力神,车辆型号:XC5820CD2,排量/功率:3298ml/62.5kw,货箱内部尺寸:长3205、宽1880、高500mm,外形尺寸:长5780、宽1990、高2290mm(辩方证据1)。经网上比对,该车发动机型号应为:4100QB-1A;发动机生产企业: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商标:3000(辩方证据2第8页)。

            而经南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发动机型号为:YC6J180-21,排量/功率:6.494L/132kw,最大马力:180马力(辩方证据2第10页),与车管所登记的信息完全不一致。

    三、被盗车辆系国家法律严禁进入市场并严厉打击的拼(组)装车,根本无价可循。

            被盗车主郑某某(鲁某妻子)在公安的报案笔录里说车“更换过一对电瓶”“更换过后面两个轮胎”(证据卷第33页第5行);被盗车主鲁某说“(被盗汽车)没有大修过”(证据卷第40页第5行)。

            通过对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信息、“力神自卸低速货车XC5820CD2”公告信息和“玉柴YC6J180-21发动机”信息进行比对(如下图所示),以及对力神公告信息里车的图片(辩方证据3)和被盗车图片(证据卷第70页)进行比对,可以看出,被盗车辆为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拼(组)装车,市场上根本没有可做参考的价格。同时国家法律规定对买卖拼(组)装车、驾驶拼(组)装车,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四、车主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努力,已将被盗车辆追回并返回失主,损失已降至最低。

            鉴于本案被盗车辆与在车管所登记的车辆不是同一台车,而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拼(组)装车,无市场价可循,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胡贵云

                                              2016年11月15日

    北京润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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