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借钱时,拉你做保证人,你碍于朋友情面,签了字。
到约定到期日,朋友不还钱了,人家要你担保人来还,你是还还是不还。?
这要分两种情况——
A:一种情况——假如你会推托,你可以说,你去找他要去,他实在不给你,我再给你。
B: 还一种情况——是你直接大方地把钱替朋友还了,也不管朋友有没有钱。
以上两种情况,都会让你这个合法公民(因为作了担保人)损失金钱和精力。
所以,一般不要轻易作他人的担保人。
不过,既然有担保人制度,我们不妨从中学习到一些更专业的法律概念。
比如,上面所说的两种情况——
A情形——可叫一般保证,他实在不能给你,按法律语言表述就是:当你债权人去法院告了,法院也强制执行
了,借款人还是没还清账,这时,才轮到作为一般保证的你去还钱。这时,你享有的就是“先诉抗辩权”——就是说,主
合同纠纷未先经债权人起诉,并审判或仲裁,担保人有权利拒绝先还钱。
B情形——我们可以叫连带保证,就是只要借条到期没还,债权人既可以找借款人要钱,也可以找你这位担保人要钱。
至于担保时,属于哪种情形,在合同中是写明的;如果没写明是何种担保方式,法律默认是连带保证。
从以上解释我们可以知道两者的异同点: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作为担保人都要承担还钱的最终结果。
相比较无条件立即还钱的连带保证来说,一般保证因为需要经过诉讼等程序,可延缓保证人的还钱时间,或是经过法院
强制执行后,借款人的可执行财产足够还款,则作为担保人你可逃过一劫;但是,如果法院强制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是债务人下落不明,则你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