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是一门书写文字的艺术,古代书法教育和识字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兵被当做“百官以治,万民以察”的根本性大事来对待。蒙童八岁入小学,先由史官教以六书,所以汉代以后又称文字学为小学。当时的课本是《史籀篇》,为大篆。教授书写,必然包括教学童如何执笔、使转和达到字迹美观,只是当时艺术意识不太强烈。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采纳李斯建议,焚烧经书,涤除旧典,将天下非《秦纪》的史书,《诗》《书》及百家语全部交官焚毁,谈论《诗》《书》,以古非今者治重罪,只有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不在焚烧之列。另外允许学习法令,但只能以吏为师。这也就导致了秦始皇三十四年以后学习文字学和书法必须经由官府。湖北、四川、甘肃等地秦墓出土的竹简木渎,内容多是抄写《秦律》和《日书》,字体是古隶,证明了焚书令在秦代各地执行之严苛,也说明了当时“官狱职务繁,初有隶书,以趣约易”。这说明在战国末期秦国至秦朝,隶书是较通行的辅助书体,“以吏为师”,所教的律令,其书写的字体,往往也是这种隶书。
秦末,刘邦入咸阳,萧何独自带人取秦朝丞相、御史执掌的律令图书收藏起来。西汉建立之后,萧何又以《秦律》为基础取其适宜于当代者制定了《汉律九章》。其中,《尉律》规定:“学童十七以上始试,讽籒书九千字,乃得为史。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书或不正,辄举劾之。”学童自小学习文字,接受识字和书写教育,到十七岁以上为成人可以处事时,可参加考试,能背诵《尉律》之文,并取《尉律》之义推演发挥而缮写至九千字以上者,方可去当郡县起草和掌管文书的诸曹掾史。另外,以秦代的八体书,即大篆、小篆、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隶书来对学童的书迹进行考试,优秀者由县推荐至郡,郡推荐至中央,逐级选拔,最后由太史令将书法优秀者集中起来再考试,最优者授以尚书、御史、史书令史等主书的官职。东汉的制度是:能通《仓颉篇》,可补兰台令史,满一年补尚书令史,再满一年,就可当尚书郎。在汉代,低级的文吏有可能逐渐升迁为长吏乃至两千石的大官,如赵禹、尹齐、丙吉都是以佐史逐渐升迁为大臣的。“能书”是文吏必修的一项业务,有些武职官吏也兼修这一业务。因此,几遍是一些戍守边陲的小吏,一有空暇便练习书法,上级也将“能书”作为考察、提拔小吏的一项条件。在敦煌、居延出土的汉简中,能见到不少这方面的实物证据。如:
肩水侯官执胡隧长公大夫奚路人,中劳三岁一月,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年十七岁,长七尺五寸,氏池宜药里,家去官六百五十里。(《居延汉简甲编》1014号简)
这类例子很多,不在枚举。政府把文字学和书法同利禄直接挂钩,是提倡文字学和书法最有力的办法。两汉曾有几个时期对文字学和书法的教育十分重视,这是两汉书法艺术得以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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