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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第十四章 社会主义

《剥夺》第十四章 社会主义

作者: 0eae2b29d6e0 | 来源:发表于2017-10-03 22:32 被阅读219次

14  社会主义:

万变归宗的大结局

14.1 引言: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最终归宿

        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目的在于不断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并使全体社会成员最终能够在和谐共荣中享受生活之乐趣,而不在于为个别人、个别集团或个别阶级获得比普通劳动者高得多的生活水平,更不是让某一部分人、某一部分集团或某一部分阶级独占全社会的劳动成果并使其保持一个比普通劳动者高得多的消费水平(注185。因此,企业等组织效率的提高或消费水平的提高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终极目标,甚至根本就不是目的本身。进而,我们可以得出更一般性的结论就是,社会主义强调整个社会的和谐共荣,重视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的整体性和共同性提高,协调每一个个体、集体和全体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使其和睦共处;而不是强调个别集团或个别阶级(官员阶级、统治阶级等)甚至只是个别人的荣华富贵或人与人之间、集团与集团之间、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对立与争斗(注186。否则就不是什么社会主义,而是强调利益斗争的权贵资本主义或官僚资本主义,甚至会倒退到封建主义或奴隶主义。因此,社会主义肩负着的一项根本任务,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协调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矛盾,最终消灭阶级、消灭国家、消灭一切人压迫人和人剥削人的制度及其现象,达到整个人类的和平共处之境界。

        由是观之,社会主义所有制转型为权贵私有制只是在那些自称为“经济学家”的邪教教义高喊着“补资本主义的课”并企图将社会主义倒向权贵资本主义的“和平演变”主义者阴谋野心诱导下形成的、暂时的历史倒退,它决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更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不应该是从西方世界学习到新古典经济学教条的那些占据着中国经济学话语霸权地位者的“主流经济学”邪教所宣扬的“资本主义自由”——实际上仅仅只是国家资本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权贵资本主义自由,而私人资本主义并没有获得多少自由。因为所谓“资本主义自由”的本质就是崇拜市场、崇拜资本、权贵剥夺公有财富的自由和资本对人(主要是附属于资本和资本家的工人)进行无限制地剥削、压迫和奴役的自由。

        因此,我们坚信,社会主义所有制也只有社会主义所有制才是人类社会的真正的、最终的所有制归宿。

14.2  改制效应:社会主义多米诺骨牌效应

        自1997年初到1998年底的大约两年的时间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改制”使整个企业陷入了“多米诺骨牌效应”,即随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制”方案出台引发的一系列组织、人事、资产及其经营形成的“倒塌”式的连锁反应─当人们将企业经营中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推倒之后,企业的人心、组织、经营、资产、所有制、企业政治、就业和工人的工作与生活一起随之应声倒下,几十年奋斗起来的一切都毁于一旦。

        导致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人心、组织、经营、资产、所有制、企业政治、就业和工人的工作与生活这些“多米诺骨牌”倒下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就是王志勇集团的“改制”方案─它就象爱德华·诺伦兹系统动力学中那只“巴西蝴蝶”突然扇动的翅膀,引发了一场使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最终走向灭亡的空前灾难。

        那么,王许集团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进行的“改制”到底引发了哪些“多米诺骨牌”倒下这种连锁反应?

        第一块多米诺骨牌─“改制”方案:

        1997年1月27日,玉环县体改委与玉环县供销社向玉环县政府报送了《玉环县供销社系统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年2月3日,玉环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批转县体改委、县供销总社玉环县供销社系统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王许集团的“改制方案”,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一千多名职工被迫按照王许集团的标准领取每年工龄837元的费用遣散,五万多户社员按每股5元的标准退股。这一方案把农民(渔民)社员和职工迅速推向绝境,逼迫全体社员和职工们奋起反抗。

        第二块多米诺骨牌─人心:

        王许集团为实现其阴谋计划,在利用手中的党权和行政权强行将农民(渔民)社员和职工赶走的同时,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内部进行全面抢班夺权行动,并大规模地进行资产瓜分的犯罪活动。王许集团的“改制”使得整个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内部没有人有心思、也没有人有能力去管如何经营企业和如何把企业搞好的事情,职工也无法正常按部就班地去上班从事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每一个人想的都是怎样散伙、怎样尽可能地保全自己的利益和怎样寻找新的出路这样的问题,只有极少数明白事理并富有正义感的人才被迫打出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和社员职工利益的旗帜。

        在如此一切均犹如散沙的社会环境中,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人心倒下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经营活动能不垮掉吗?

        第三块多米诺骨牌─组织: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在王许集团发动起来的向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全体社员和职工进行抢班夺权的阴谋活动下,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企业、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党委、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团委和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工会一起被彻底破坏而至于灭亡。

        而随着企业生命的结束,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一千多名职工失去了工作,数百名党员和团员失去了组织,一千多名工会会员失去了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地位。失去了组织的社员、职工和退休工人同时也失去了申冤的正常渠道。

        第四块多米诺骨牌─经营:

        在王许集团的破坏下,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自1997年初起迅速由正常经营进入混乱不堪的绝境,而起来反抗的广大社员群众在王许集团及其地方党政腐败官员党权和行政权的压制下喊冤无门,只有不断上访。而且,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的上访不但无法得到有关部门的有力支持,反而遭到玉环县委、县政府的高压控制甚至武力镇压,社员职工的上访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该倒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还是彻底地倒了。从此,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整个企业陷入混乱,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迫停止。然而,正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在政治上、财务上、管理上和经营上处于极度混乱之中这样的对于王许集团而言千载难逢的机会使王许集团不仅能够“赚的钱归领导,赔的钱归公家”,而且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财产通过廉价出售、自卖自买等手段中饱私囊。

        据统计,1997年初开始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制”导致了整个供销合作社各单位累计亏损1076.2万元(注187

      就连王许集团自己都承认,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已经被他们搞垮。因此,王许集团在他们答复社员职工的文件中声称:“1998年,全县供销社企业依照县政府要求,全面开展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工作。按照政府文件规定,全县供销社企业,除部分职工自愿重组,组合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大部分职工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原供销社企业已处于停止业务经营状况”(注188

        从王许集团的“解释”中可以看到,他们所谓的“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工作”就是让职工“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并“停止业务经营”—世界上竟然有如此荒唐的“改革”!王许集团竟然如此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王志勇之流的狼子野心竟然如此告白于天下而不知其耻辱!

        第五块多米诺骨牌─资产:

        在王许集团的破坏下,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改制”造成了高达数亿元的巨额公有资产流失(目前仅剩玉环商城中部分尚未被王许集团分光、卖光的大约1亿资产)。其中,王许集团内部瓜分房地产(例如,玉环商城6-18层大约400的套住房(注189被王许集团内部私分)造成的损失超过数亿元之巨,仅玉环商城贱卖房地产造成的损失就高达数千万元(按照现行玉环县房地产价格计算,估计价值大约在2亿7千万到9亿元)(注190,按照工龄计算分给职工的安置费约2000万元,原退休人员的社保基金约600万元,应当记入收入但未记入收入而流入趁乱打劫者腰包的公款亦高达数千万元,流动资产损失大约(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超过1000万元(注191。这个曾经如日中天的社会主义企业巨人在“改制”中损失高达近6亿元,造成的失业多达1千多人,造成的社会不和谐更是用货币无法估计—这就是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制”的全部成果。

        第六块多米诺骨牌─所有制: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社有制是典型的集股份制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优点于一身的所有制形式。但是,为什么王许集团还要对将这样一种本来已经相当好的所有制进行“改革”?难道为了改革,好的制度也要改成坏的制度?从一种好的制度变为一种坏的制度肯定不是改革的目的,而王许集团的用意也肯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而是为了掠夺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剥夺广大农民(渔民)社员的财产。

        王许集团的“改制”把原来运作良好的作为社有制的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中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彻底打倒了。同时,随着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所有制的倒台,由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所维系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注192也一起被王许集团彻彻底底地葬送了。

        然而,就象人生发展规律“进步困难,堕落容易”一样,历史也同样提示了社会发展的这一“进退规律”:一种良好的制度的建设需要付出思想家、政治家和广大人民群众数十年、数百年甚至数千年坚持不懈的努力,而毁掉一种良好的制度只需要一个人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做到—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情况也正是这样,在王志勇的魔掌下,这个由五万多农民社员和一千多职工用数十年艰苦卓绝的奋斗才建设起来的企业几乎在一夜之间毁于一旦。

        第七块多米诺骨牌─福利: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在“改制”中克扣退休人员养老金等福利费用平均每人每年达2300元,扣发1999年全年的非统筹待遇,直至全体退休人员不断上访才答应发放,但发放时又每人每年被强行克扣掉40元,后因退休人员的强烈反对才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原来享受的待遇急剧下降(注193

        已经办理了退休的还不算是最大的受害者,最大的受害者是那些五万多股东社员(相当于每户农民社员被抢走了一万多元的财产)和一千多名失去工作的职工。虽然,股东的损失是最大的;但是,那一千多名失去工作又一无所有的职工则是“改制”最底层的呻吟者。如此看来,不断遭受抢劫的农民即使他们再怎么勤劳又怎能不生活在贫困之中?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改制”从农民手足抢走的财产就足以使每一个农民的生活水平一落千丈!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供销合作社本来是农民自己建立起来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最重要的“三农组织”,也是农民自己所有的最重要的经济实体和最重要的生活来源,然而,如今却成为社会中极少数凶神恶煞抢劫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最重要的场所!如此,中国的农村如何繁荣得起来?中国的农业如何发展得起来?中国的农民如何富裕得起来?

        第八块多米诺骨牌─企业政治:

        以王志勇和许声平为首的王许集团在整个改制过程中完全推行独断专行的政策,一切重大决策都由王许集团决定甚至由王志勇一个人说了算,一切资产处置均由王许集团甚至由王志勇一个人做主。王许集团对其所犯下的罪恶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在广大社员不断上访中,王许集团剥夺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权利的行为不仅不有所收敛,而且还变本加利,盗憎主人,肆意武力镇压和进行恶毒报复。因此,在整个“改制”过程中,王许集团团结一致对付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维权行动。例如,他们在处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下属企业农资公司补发费用时就扬言不收回补发给农资公司退休人员的钱就“集体辞官”─好象他们的官是世界上当得最好、最有成就的!倒好象没有他们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就无法经营了!然而,事实则是,如果他们集体辞官不是只是散布一个烟幕弹,而是真正能辞掉(如果玉环县的司法和检查机关能够依法履行其职责,王许集团就不是辞官的问题了,而是早已经被法律所惩治的事情了),那么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就不仅不会面临灭顶之灾,反而可以沿着四十多年来的发展路线继续很好地发展下去,玉环县农村、农业和农民的繁荣昌盛也就会更有希望。事实上,王许集团不仅根本就不可能辞官,而且还要继续用尽浑身解数保官并利用其权力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卖光、吃光、分光─辞官只不过是保官的卑鄙策略。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企业政治的黑暗性不仅说明玉环县县域政治的黑暗性,而且说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企业内部和玉环县委、县政府内部某些要职已经被反社会主义者所控制─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社员、职工和退休人员集体上访时不断遭到玉环县委、县人民政府非法动用警力镇压(注194也说明了王许集团的权力是受到其直接上司的保护的,王许集团的利益与其上司的利益也是紧密地连在一起的。

        第九块多米诺骨牌─就业:

        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在“改制”前在职职工为1026人,离退休人员为320人;而“改制”后,原来由企业出钱养的离退休人员320全部丢给了社会,一千多名职工失业(注195

        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历史看,公有制企业中即使承担着成本巨大的社会责任还能够保持稳步发展。这些企业不仅是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的保障,而且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并承担着大量离退休人员的养老负担,而企业本身只要在没有阴谋破坏企业和破坏改革者担任主要职务的正常经营下都能够稳步发展。然而,私有企业的所谓效率则是建立在不承担退休工人任何责任、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等)甚至在工资成本极低的基石之上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私有企业的“发展”不仅是剥夺公有企业的财产、市场和人才的结果,同时也是吃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老本的结果。由此,我们不难证明,那些为私有制歌功颂德的“经济学家”们大肆宣扬公有制缺乏效率而私有制具有效率是多么荒谬!

        第十块多米诺骨牌─生活质量:

        从1997年开始,玉环县供销合作社1026人职工被按照每人每年工龄837元的标准强行买断工龄后遣散,这些人到社会上很多都因缺乏技术或没有关系而无法找到适当的工作,生活来源没有保障,更没有原来由企业所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障。320人离退休人员在改制后年平均收入下降2300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也大幅度下降(注196。并且,1998年以来的情况更加糟糕,工人失业和由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倒台而使离退休人员失去了一个效益良好的企业的支撑而收入急剧下降,生活水平已经受到了极其严重的影响。而对于农民社员而言,每户农民社员平均被抢走数以万元计的财产,从此,农民社员每年应该从供销合作社分到的红利就再也没有了─这些本来可以极大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收入等于是一次性被私有化者剥夺走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哪里还有什么保障?

      当一个个公有企业倒下的时候,一批批的失业工人(中国在“改制”中大约制造了八千万工人失业)也就在悲歌声中诞生了,工人的收入水平下降了,工人的生活水平也下降了—这就是改革成本,这是用货币无法计量的改革成本。

        然而,这种改革成本不知道那些主张企业“改制”和为企业“改制”出谋划策的经济学家们在拿着他们昧着良心说话做事而得到的权力和金钱的时候计算过没有?假如那些主张私有化的经济学家们是失业队伍中的被“改制”所抛弃者,他们还会为私有化叫嚣吗?

        在这场史无前例的私有化运动中,“改制”者为了剥夺到他们吃喝玩乐的金钱和他们能够用金钱获得的地位而不断搞垮了一个个公有企业。而这些公有企业的倒台及其由此所造成的灾难又该由谁来承担?仅仅只是我们这一代生活于社会底层的劳动人民吗?还是也包括我们十几亿人民的子孙后代?

        “改制”者为了自己的享乐而给国家、中国人民和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造成的巨大损失这一弥天大罪何时能受到应有的惩罚?

14.3 惩治腐败:扫清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路障

        王许集团之流反社会、反人民的罪恶行径给玉环县人民、尤其是玉环县五万多农民社员和上千名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职工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同时也给玉环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尤其是为实现社会主义大业而进行的改革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注197。并且,这一事件甚至不仅仅对玉环县经济、政治和社会造成了破坏,而且对全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革来说都是一种具有极其恶劣影响的典型事例。因此,对王许集团利用改革破坏改革和破坏社会主义大业的恶劣行径应当受依法到严厉的惩罚:

        (一)、建议中央促成浙江省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及至全省供销合作社)进行全面整顿,尤其是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制”前后的资产和财务要彻底清查,对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要按照法定资产评估方法重新评估其真实市场价值(注198,而不是按照所谓的“账面价值”(账面净资产)以象征性价格“卖”给“内部人”或关系户。

        (二)、王许集团在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进行“改制”中犯下的一个罪行就是将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资产进行贱卖。因此,查清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廉价出售的社有资产及其腐败是整肃此次私有化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由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对一切贱卖资产和贱卖中的腐败问题进行彻底清查,彻底恢复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完整形态。

        (三)、侵吞社有资产是王许集团对玉环县供销合作社进行“改制”的一个最直接的目的。王许集团侵吞社有资产问题给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农民社员和国家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建议,对在“改制”中侵吞社有资产以及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政府官员和王许集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厉惩治。

        (四)、对王许集团在“改制”中利用各种手段侵吞的社有资产,应在重新评估的基础上依法收回,并依法惩治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制”中趁火打劫的、通过各种手段贱价买入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不法资本家的犯罪行为。

        (五)、对王许集团利用职权吃喝玩乐的“职位消费”按贪污公款行为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严厉惩治王许集团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改制”中出现的破坏改革、侵占社有资产和剥夺农民利益的行为,对王许集团及其直接领导在“改制”中造成的对党和国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受到的不良影响进行彻底肃清。

        (七)、根据全国公有制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与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在“改制”中出现的问题的类似性,建议中央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其它公有制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严惩利用“改制”侵吞公有资产、破坏改革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犯罪分子,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弘扬社会正义。建议全面收回在私有化中被贱卖的全部公有资产,恢复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社员所有制企业社员的一切合法地位和权益,全面恢复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民有、民治和民享制度,按照正常的财务制度每年给农民社员分配红利,还权于民,还利于民。

14.4 褒励善举:挺起中华民族正义精神的脊梁

        社会主义事业是不仅是中国人民的光辉事业,同时也是全人类的光辉事业。中国公有企业的“改制”以及中国某些权贵主义者及其权贵者所主导的全国范围的私有化运动本身就说明仇视社会主义的敌对力量对社会主义事业的破坏性是相当强大的。因此,我们不仅要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主义建设,而且还必须集中精力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成果(属于全民所有的和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的情况也说明了这一点,保护公有资产是需要实实在在地研究并将其作为国家的一个长治久安的长期政策来实施的。

        显然,社会主义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主义理想也不可能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就得到实现,而是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才可能逐渐逼近那个理想状态的宏伟目标。而且,社会主义建设还会有弯路甚至会有反复(注199。同时,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还会经常出现那些缺乏社会主义修养甚至完全与人民为敌的社会败类(注200利用各种时机和各种方式不断破坏社会主义建设(注201的活动。

        然而,在反社会主义、反人民的人破坏社会主义大业的时候,我们的人民中的那些中坚力量也会坚定地起来与那些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分子进行坚决的、甚至是牺牲个人利益或生命的斗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已经有千百万仁人志士为中国人民的社会主义事业流血流汗甚至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我们不能让他们的汗白流、血白淌、生命白付出。否则,共和国就没有希望,中国就没有希望,中华民族也没有希望。

        在玉环县供销合作社遭到毁灭性破坏的时候,正是那些不记较个人得失的“斗牛士”们勇敢地起来与恶势力进行具有牺牲性的斗争才使正义永葆青春。他们为保卫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及其财产吃苦受累,忍辱负重,遭受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大业正是在他们的守卫下才变得更加伟大而坚实,中华民族的精神也正是在他们的呵护下才得以发扬光大。因此,笔者建议,对他们的行为给予表彰,倡议人们学习他们的维权精神,宣传他们保卫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大业的事迹,以宏扬社会正气。

14.5 恢复供销社:让社会主义伟业重放光芒

        中国的供销合作社是九亿中国农民社员与国家共同投资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它不仅对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三农”问题起到极端重要的作用,而且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农民群众联系、贯彻中央政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建设和谐社会最鲜活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因此,深化和完善农村改革只能朝着健全和完善供销合作社的社会主义组织制度的方向进行(注202

        (一)、恢复供销合作社:恢复全国所有供销合作社的名称、机构、党、团、工会组织和生产经营活动,尤其要恢复各个乡村和镇一级的供销合作社的名称、机构、党、团、工会组织和生产经营活动(这一级在“改制”中基本上都被卖光、吃光和分光了,农村、农业和农民却非常需要这个组织)。

        (二)、依法收回被私有化者在“改制”中以分配、贱卖等方式处置掉的全部社有资产。

        (三)、依法恢复全部农民的原始股权和农民的股东地位。

        (四)、依法招回被私有化者遣散的全部职工,恢复他们的工作。

        (五)、按照宪法、法律、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改革精神和全国各地供销合作社的实际情况依法恢复供销合作社章程的合法性并依法完善供销合作社章程。

        (六)、规范三民主义原则:按照民有、民治和民享的三民主义原则重构供销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和按股权分配、按贡献分配和按劳分配等收入分配制度。

        (七)、重建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每五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主要成员,决定供销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八)、重建理事会制度:在供销合作社内部设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进行日常重大管理活动。

        (九)、重建监事会制度:在供销合作社内部设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关联行为、生产经营活动、财务和资产等供销合作社内部事项进行监管。

        (十)、建立公众监督制度:赋予全体社员和职工依法对供销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

        (十一)、恢复聘任制度:供销合作社的全体员工(包括主任、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全部实行限期任职(例如以五年为一任期)的聘任制度,供销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利赋予行政级别,与政府行政不形成任何关系,当地人民政府无权任命管理人员或强行干预供销合作社的人事安排。

        (十二)、保证供销合作社的独立经营: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包括当地党政机构在内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供销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14.6 健全社有制:用制度保证效率与公平

        建议国家制定《供销合作社法》,按照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合作社模式建立全国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供销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注203,恢复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的所有社员的地位和权利,从法律上规定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为社员所有制,规定民有、民治和民享的基本制度和社会主义企业治理结构。

        在企业治理结构方面,建议按照民有、民治和民享原则建立下列机构:

        (一)、社员代表大会: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各村、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在一个县地域范围内的农民、渔民、牧民和各单位职工均可成为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社员)按村和单位社员人数比例选举产生,任期5年,不得连任,不具有行政级别,离任后只能按照新任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或修改章程。

        2、选举或罢免社务委员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3、审查和决定是否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查和决定是否批准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管理制度、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计划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5、审查和决定是否批准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6、受理代表提案。

        7、决定合作社有关改革的重大事项。

        8、其它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社务委员会:在社员代表大会下设置社务委员会,社务委员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5年,不得连任,不具有行政级别,离任后只能按照新任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社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负责召集社员代表大会以及社员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会务安排。

        2、负责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监事会对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和部门(基层经理)提出的质询、社员职工的投诉、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

        3、审批理事会编制的全社年度计划。

        4、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社员和职工的提案。

        5、负责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理事会:理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的理事机构,由一定数额的理事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任期5年,不得连任,不具有行政级别,离任后只能按照新任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2、编制全社的各项年度计划。

        3、审批各基层社(公司)的各项年度计划。

        4、代表本社与外部签订融资合同和交易合同。

        5、负责制定全社职工的教育、培训、考评、调配、奖惩和工资政策。

        6、批准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财产购置、转让、抵押、租赁报告。

        7、办理由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四)、监事会:监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的监察机构,由一定数额的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任期5年,不得连任,不具有行政级别,离任后只能按照新任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理事会的职责是:

        1、对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进行监督和检查。

        2、对理事会和各基层社(公司)编制的各项年度计划进行监督和审查。

        3、对社务委员会是否存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检,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必要时可要求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检查或罢免社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4、对理事会及其主任、管理委员会及其主任、总经理、部门经理、基层社经理、社员和普通职工是否存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检。

        5、对理事会代表本社与外部签订融资合同和交易合同进行监督和审查。

        6、对理事会的教育、培训、考核、调配、奖惩和工资政策进行监督和检查。

        7、对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财产购置、转让、抵押、租赁报告进行审查后送理事会审批。

        8、受理供销合作社内部社员、职工和其他人员的来访,并负责报送给社务委员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处理。

        9、其它有关监督检查的工作。

        (五)、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供销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由一定数额的管理委员组成。管理委员由理事会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由监事会负责审查后报经社务委员会批准产生。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任期5年,不得连任,不具有行政级别,离任后只能按照新任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负责起草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上报理事会和监事会审查,由社务委员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起草供销合作社全社各项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理事会和监事会审查,由社务委员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制定的教育、培训、考核、调配、奖惩和工资政策。

        4、负责供销合作社中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和基层经理)的招聘工作。

        5、社务委员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总经理:总经理是供销合作社的管理政策的实施者和管理具体工作的组织者,由理事会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由监事会负责审查后报经社务委员会批准产生。总经理任期5年,可由理事会连续聘任,不具有行政级别,离任后只能按照新任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总经理的职责是:

        1、负责发展战略的具体组织实施。

        2、负责各项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3、负责教育、培训、考核、调配、奖惩和工资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

        4、负责供销合作社普通员工的招聘工作。

        5、负责进行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拓展和经营管理。

        6、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供销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参见图14-1“供销合作社治理结构图”)(因在简书中无法编辑,此处省略)

        我们认为,只要严格实施这样的治理制度,社会主义企业就能够取得效率与公平的最大化,社会主义制度就能够真正体现出它比资本主义制度和其它任何制度的优越性,十三亿人民的生活质量就可以在和谐正义中得到极大的提高,中华民族复兴大业也就可以、也才可能实现。

注释:

185、笔者认,收入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并不意味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只不过是提高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经济增长、物质增加和收入提高都不一定意味着社会性幸福,甚至可能是社会性痛苦。

186、西方经济学称为“竞争”。竞争与互助是对立中的统一关系。因此,我们主张在组织内部让劳动者处于规制下的有序竞争与互助来提高劳动效率并达到社会在和谐中发展之目的,反对过度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或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竞争(它必然导致过度竞争之结果)。

187、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为供销社喊冤叫屈》,上访材料,2000。

188、玉环县供销合作社:《关于要求召开玉环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复函》,内部文件,2003。

189、玉环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职工:《为供销社喊冤叫屈》,上访材料,2000。

190、玉环商城6-18层住房单价大约在4500-15000之间,每套面积约为150平方米。

191、浙江省玉环县供销社社员、职工及退休人员:《玉环县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及其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上访材料),2001。

192、这些民主制度包括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选举制度、理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等。

193、同前。

194、同前。

195、同前。

196、同前。

197、改革是实现社会主义大业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因此,那些以改革为目的而不看改革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原则或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行为肯定只会破坏改革,最终也会破坏社会主义大业。

198、国家应规定统一的、法定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等),取消市场化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

199、1957年至今这段时间就走了很多弯路,但总的社会主义理想是没有错误的。现在社会上很多人都把腐败分子滥权枉法、私有化造成的恶果、官僚资本主义和权贵资本主义对工人和农民的剥夺、压迫归结为马克思之罪、毛泽东之罪、社会主义之罪、共产主义之罪,这完全是逻辑混乱。在权贵资本主义者误导下进行的、被扭曲了的私有化运动则是对社会主义的严重背叛—这是历史的反复。因此,如何纠正所有制改革(私有化运动)中的错误应当是今后一段时期进行改革整顿的重要工作。

200、例如,为中国的改革“出谋划策”的权贵资本主义学者就是知识分子的败类,那些进行私有化运动理论策划的“主流经济学家”就是经济学界的败类,理应从学术队伍中彻底清除出去,对出卖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治。

201、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曾经出现过红卫兵、造反派、“四人帮”等破坏中国传统文化、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反人类者同盟,最近几年出现的西方主义者对中华民族复兴大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威胁也是决不能忽视的。

202、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95发出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指明的改革方向和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因此,可以重新回到“决定”上来,进行正确的、真正的改革。

203、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村供销合作社在农村为农业和农民服务,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城市供销合作社在城市为工商业和城市居民服务,国家根据农村与城市的不同特点和需要制定不同的政策支持农村与城市不同行业的发展。避免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城市开展业务和过度商业化倾向和各商业银行在农村开展业务等而导致的一列与农民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作者简介:何其多,本名何建明,字君侯,法名慧空,号三川居士,副教授,7岁起随伯父学习书法,初学颜、柳、欧,后习二王、怀素、张旭诸家,坚持不懈数十年,楷、形、隶、篆、草各体皆能,自创篆隶(何体),在篆书、隶书、楷书方面皆有创新,草书在二王基础上亦有发展。在《鉴宝》、《中国收藏》等杂志发表作品和文章五十余篇,与国画大师黄永玉和油画大师勒尚谊合著《大家墨宝》,独立出版学术著作五部。2013年1月因调研私有化和最优企业制度设计问题并帮助浙江渔民维权被判刑,2016年3月出狱后被云南财经大学开除,现为自由职业者,以卖字画继续坚持政治学、经济学、艺术学、社会制度设计理论、国学等方面的研究,坚持不懈地探索人类的生活方式及其社会制度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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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剥夺》第十四章 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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