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说60/1260之法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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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这一条可能是《民法典》中字数最少的条款之一。仅仅十六个字,概况了法人的真谛,揭示了法人与自然人、其他非法人组织根本不同之处。即法人是有限责任,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解读
这一条可能是《民法典》中字数最少的条款之一。仅仅十六个字,概况了法人的真谛,揭示了法人与自然人、其他非法人组织根本不同之处。即法人是有限责任,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三个方面来理解《民法典》第六十条的规定:
其一,把握关键词之一:“其”。即法人只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他人不能要求法人用其他人的财产承担责任,除非其他人愿意替法人承担责任,比如股东愿意。这里的其他人包括出资人、法人的成员。
其二,把握关键词之二:“全部”。即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这里的“全部”有无限责任的意思,财产不仅包括出资人认缴和实缴到法人的出资,也包括法人成立后经营所得财产。直到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止,方可解除法人责任。
其三,把握关键词之三:“独立”。即法人承担独立责任。法人责任独立,其承担责任不牵扯出资人、成员等其他人。这种责任独立于出资人、独立于成员。
二、实务
正是《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奠定了法人的存在基础。正是由于法人的有限责任性,才使得法人,特别是公司迅速壮大,公司的形式迅速扩展到全世界,为世界工商业的繁荣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财产在,法人在;财产没有或者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可能破产等终止。法人终止,出资人不因为法人承担责任而承担责任,从而使得出资人能够迅速轻装上阵,再次崛起。
其实,《民法典》第六十条的规定在我国还有更深层的意义。用法律的形式宣告,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他人不得侵犯法人的独立财产权。如果有人侵犯了其财产权,法人可以要求返还,承担责任。特别是,当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出资人出资不足,法人可以要求出资人完全出资,当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资人承担责任。
三、启示
《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典》有没有规定其他自然人以什么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无限责任?以个人财产,还是什么财产?《民法典》没有规定自然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通常理解为无限责任。深圳现在已经开始在尝试自然人破产制度,这也许是个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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