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结婚并非“一张纸”,也并非爱情的结晶,而是各个权利义务的交织融合,婚姻是双刃剑,就看你如何把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只要男女双方达到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且系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就可以根据男女双方的自由意愿,到民政部门申办结婚、离婚手续。
结婚
1、只要男女双方达到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且系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就可以根据男女双方的自由意愿,到民政部门申办结婚,具体手续以当地民政局相关手续为准。
2、不管两个人出于什么目的结婚,我都要告诉你,任何人都不能阻止这两个人去领证!家的老人不给户口本、家里面不同意、亲戚朋友有偏见等等,都不是阻止你结婚的理由,结婚自由一直都是婚姻法的宗旨。如果“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用暴力手段阻止你们的婚姻,那么可能会犯罪的!!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领证其实很简单!王子和公主结婚之后,每天就只剩下看孩子和吵架了。。。他们为了完美的度过余生,所以最后他们离婚了。。。
离婚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只要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就可以到一起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具体手续以当地民政局相关手续为准。
2、起诉离婚,双方不能按照第一种方式解决,又不能忍受婚姻关系的存续,那就选择起诉离婚。需要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结婚证以及其他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等方面的证据。离婚不是你想离,相离就能离的,要看法官的“心情”。
3、一般不判离的情形: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
4、法院判离的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法律解释,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等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5、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相关问题。(一)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抚养。如果协商不成,又均希望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哺乳期后的子女,两岁以内的,通常法院会判决由女方抚养。
但是,下列情形一般由男方抚养: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女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其他原因导致子女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法院通常会按照该子女的意愿,确定由何方抚养。
(二)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
1.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
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5.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三)离婚时,没有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应当给付该子女抚养费。但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不用给付的,除外。当然,如果取得子女抚养权方明显没有能力保障子女成长所需费用的,未取得抚养权一方仍然应当给付。
(四)抚养费具体包括:
1.子女生活费。仅指必要的生活费,不包括非生活必需消费,如外出旅游、商业保险、高价手机等费用。
2.子女教育费。仅指一般教育费用,不包括择校费、赞助费、私立学校费用等费用。
3.子女医疗费。仅指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覅用,不包括骨髓移植等不能报销的高额费用等费用。
(五)给付子女抚养费,原则上到该子女满十八岁为止。但是,如果该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只给付到该子女满十六周岁。
(6)抚养费的给付,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
六、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1.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出生后至成年前,由其父母代为行使姓名决定权、变更权,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公民已成年的,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2.依照《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
3.子女姓名变更后,不可因其变更姓名,而拒绝给付抚养费。
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共同债务)。共同财产情况:(一)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3.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4.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等;
7.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8.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于共同财产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9.一方为军人,发放到其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买断工龄款问题类同)按具体年限均分出年平均值(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一方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之差),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
10.婚前个人存款,婚后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通常不认为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特殊财产的处理
1.关于房屋
(1)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办理房产证的房屋。①如果婚前已经支付全额房款,该房产在婚后属于个人财产。②如果婚前有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4)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5)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然,若当事人就上述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关于股票、债权、股份等
(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关于合伙出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关于设立独资企业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财产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死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债务:(一)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在婚姻存续关系期间所欠下的债务。
实务中,除以下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外,其他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关系期间,所欠下的债务通常都会被认为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超出其对亲朋所负的法定抚养义务所外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赌债、毒债等非法债务。
彩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八、关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承担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请求损害赔偿的提出:(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该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九、关于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的处理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人民法院对前述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起诉离婚前,发现一方转移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神容易,送神难!!!!
婚姻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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