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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五章】重要的是动机-康德

【公正·第五章】重要的是动机-康德

作者: 橘梦的日子 | 来源:发表于2023-12-16 19:28 被阅读0次

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人们不应该被仅仅当做促进他人福利的手段(功利主义者这么认为)而加以利用,因为这样侵犯了根本性的自我所有权。我的生命,劳动力和人格属于我,且仅属于我。

康德论权利

伊曼纽尔·康德为义务和权利提供了一种论证。是迄今为止哲学家给出的最强有力,最有影响力的论证之一。它并不依赖于“我们拥有自身”这样的观念,也不依赖于“我们的生命和自由是来自于上帝的礼物”这样的主张。相反,它依赖于这样一个观念--我们是理性的存在,值得拥有尊严和尊重。

1781年,在他57岁的时候,他发表了第一本著作《纯粹理性批判》,该书对大卫·休谟和约翰·洛克的经验主义理论提出了挑战,四年之后他发表了《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这是他诸多著作中第一本道德哲学著作。在杰里米·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发表五年之后,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对功利主义发起了一场猛烈的抨击。它认为,道德跟使幸福最大化以及任何目的无关,而在于将人作为目的本身而加以尊重。

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出现在美国革命(1776)爆发后不久,而有恰好在法国大革命(1789)爆发之前。与这些革命精神和道德驱动力相契合,这本书为18世纪的各种革命所倡导的人的权利以及21世纪初期我们所说的普遍人权,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基础。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道德的最高原则是什么?在回答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它阐述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什么是自由?

康德对后世的道德和政治哲学影响深远,影响了当代人关于道德和政治的思考,即使我们没有意识到它。

重新复习一下关于公正的三个不同观念:

  1. 功利:界定公正和判断何谓正当之事的方法在于询问什么将会使福利和社会总体幸福最大化。
  2. 自由: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关于收入和正当分配就是任何一个不受约束的市场中自由交换商品和服务所产生的分配,调节市场是不公正的,因为侵犯了个体选择的自由。
  3. 德性:公正就是给予人们在道德上所应得的,以分配物品和奖励来促进德性。

康德反对第一种(使福利最大化)和第三种观念(促进德性)。他认为两者没有尊重人类自由,因此他选择第二种。将公正与道德同自由联系起来。但他提出的自由观念更苛刻--比我们在市场上买卖东西时所行使的选择自由更苛刻。康德认为,我们日常所认为的市场自由和消费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它仅仅满足我们事先并没有选择的各种欲望。

康德为什么反对功利主义

康德反对功利主义,他认为,由于将权利建立在什么会产生最大幸福的算计基础上,功利主义使权利的基础变得脆弱。此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试图从我们恰好具有的各种欲望推导出道德原则是一种错误的思考道德的方式。仅仅因为某物给很多人带来快乐,并不能使他成为正当的。仅仅根据大多数喜欢一种法律,并不能使这个法律成为正当的。

康德认为,道德不能仅仅建立在经验主义的考量至上---如人们在特定时间具有的各种兴趣,期望,欲望和偏好。这些因素是多变的,偶然的,根据他们很难做出普遍性的道德原则的基础。康德的根本性观点是,如果将道德原则建立在各种偏好和欲望--即使对幸福的欲求的基础之上,就误解了道德是什么这一问题。功利主义的幸福原则“对于确立道德而言毫无贡献,因为使一个人幸福不同于使他变好;使一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时变得审慎明智,不同于使他更有德性”。将道德建立在兴趣和偏好基础之上,就破坏了它的尊严。它并不教导我们如何区分对与错,而“只是更加工于计算”。

康德认为可以使用“纯粹实践理性”而到达道德的最高原则。因此,因此要弄明白如何推导出道德法,就要先探索我们的理性能力和自由能力直接的紧密关系。

康德认为,每个人都值得尊重,并不是我们拥有自身,而是因为我们是理性的存在,既能够进行推理;我们是意志自由的存在,能够自由的行动和选择。
康德并不是说我们总是能够理性的行动或自主的选择。有时候我们可以,有时候不能。他的意思是我们有理性的能力和自由的能力,这两种能力是人类所共有的。

康德认为理性不是我们拥有的唯一能力,还有感性的能力,也就是感受快乐和痛苦的能力。但绝对不是边沁认为的:“快乐和痛苦是我们至高无上的主人”。康德认为,理性可以是最高统治者,至少某些时候如此,当理性掌握我们的意志,我们不受欲望的驱动去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我们的理性能力和自由能力密切相关,这些能力合起来让我们变得独特,并将我们和动物性区分开;它们使我们不仅仅是欲望的存在。

什么是自由?

我们认为毫无障碍的做我们想做的事就是自由。对此康德有一个更加严格,要求苛刻的自由观。推理如下:
当我们像动物一样追求快乐或避免痛苦时,我们并不是真正的自由的行动,而是作为欲望和渴求的奴隶而行动。为什么呢?因为无论何时,只要我们追求欲望的满足,那么我们做任何事情,都是为了某种外在于我们的目的。我已这种方式来充饥,以那种方式来解渴。

假设我试图购买一个口味冰淇淋,巧克力,香草还是咖啡太妃糖颗粒呢?我可能认为我是在运用选择的自由,但是我真正做的是弄明白哪一个口味是最能满足我的偏好---那些事先并没有加以选择的偏好。康德并没有说我们的各种偏好是不对的,他的要点是:当我们这么做的时候,我们并不是自由的行动,而是根据外在给定的规定性而行动。毕竟,我对巧克力的偏好而不是对香草的偏好并不是我刻意选择的---我就是有这个偏好。

只要我的行为被生物性所决定,或被社会性所规范,那它就不是真正的自由。根据康德的思想,自由的行动就是自律的行动,自律的行动就是根据我给自己立的法则而行动--而不是听从于本性或社会传统的指令。

一种理解康德所说的“自律的行动”的途径,就是将意志自由与其对立面作比较。康德发明了一个词:他律。当我根据他律而行动的时候,我就是根据那外在于我而给定的规定性而行动。举个例子:当你丢下一个台球,他会落到地上,当他下落的时候,它并不是自由的行动,而是受到自然法则(地球引力)的支配。

我落在另一个人身上并砸死了那个人,我不会对这一不幸死亡负有任何道德上的责任。因为就像那个台球,从高处跌落砸到某人脑袋,它不会负有道德责任。这两种情况下。我和台球都不是自由的行动,而是受到地球引力这一法则。由于这里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道德责任。这就是意志自由和道德观念之间的联系。自由的行动并不是为给定的目的选择最佳的方式,而是选择目的本身。---这是一种人类可以做出,而台球(以及大多数动物)不能做出的选择。

做某事为了其他事情, 其他事情再为了其他事情等等。这是一种他律的行动,我们是为了某些外在于我们的给定的目的而去行动,我们是自己所追求的各种目的的工具,而非目的的设定者。
康德的意志自由观念与此截然对立。当我们自律的行动也即根据我们给自己所里的法则而行动时,我们做某事是为了这件事本身,他自己就是目的。我们不再是那些外在于我们的给定的各种目的的工具。“自律地行动”这一能力,赋予了人类以特殊的尊严,它标示人和物之间的区别。

对于康德而言,尊重人的尊严就意味着将人当做目的本身来对待。这就是为什么功利主义为了总体福利而利用人是不对的,因为他把人当做是一种工具,一个对象,一种让他人幸福的手段。

所以引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哪些行为是有道德价值的?即什么赋予了一个行为以道德价值?(将我们从康德的特殊的要求苛刻的自由观带到了同样苛刻的道德观)

何谓道德?寻求动机

根据康德的理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是由随之而来的结果构成,而是由完成这一行为的意图构成的。重要的是动机。而这种动机必须是特定种类的。重要的是,我们要因为一件事情是对的去做这件事,而并不是由于某些隐晦不明的动机去做它。

一个好的意志之所以好,并不是因为它所表达的效果或成就。他本身就是好的,而无论它是否盛行。即使这一意志完全没有力量实现它的目的,即使它付出了最大努力缺仍然一事无成···它也仍然像一颗珠宝一样因其自身的缘故而熠熠发光,就像那些本身就拥有完整价值的事物一样。

赋予一个行为以道德价值的动机,就是履行义务的动机。后者在康德这里是指为了正当的理由而做正当之事。

在谈及只有义务的动机才能赋予一个行为以道德价值的时候,康德并不是在讨论我们拥有什么样的特殊义务,他也不是在告诉我们那最高道德原则所命令的是什么。他不过是说明当我们评价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时,我们要评价产生这一行为的动机,而不是它产生的后果。

如果我们是出于某些动机,如自我利益,而不是义务的去行动的话,那么我们的行为就缺乏道德价值,康德坚持认为这是真实,这一点不仅仅是针对自我利益而言,也是针对所有企图满足我们的各种期望,欲望,偏好和渴望的行动而言。康德将这样的动机,称之为“倾向的动机”。并且认为:只有出于义务动机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有一个例子:帮助他人,有些人是利他主义,他们同情他人并且从帮助他人中获得乐趣。然后对于康德而言,出于同情而做好事,“无论它多么的正当,也无论它多么友善”,都缺乏道德价值。这似乎是违背直觉的。难道从那种帮助别人中获得快乐不好吗。康德会说好,当然不会认为帮助他人会有什么错。但是他将这种帮助他人的动机--做好事给我带来快乐--与与义务的动机区分开来,并且坚持认为,只有义务的动机才能赋予一个行为以道德价值。利他主义者的同情,值得我们称赞和鼓励,但不值得尊敬。
康德强调:重要的是,人们之所以做某件好事是因为它是正当之事,而无论这样做是否给我们带来快乐。

道德的最高原则是什么

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的目的就是要回答这一问题。
以下是通过弄明白康德是如何将三个重要的观念--道德,自由,和理性联系在一起的,从而接近他的答案。以下是一系列的对比和二元论来解释这些观念。

  1. 对比1(道德):义务 VS. 倾向
  2. 对比2(自由):自律 VS. 他律
  3. 对比3(理性):绝对命令 VS. 假言命令

道德

第一个对比刚才已经解释;只有出于义务的动机才能赋予一个行为以道德价值。

自由

第二个对比描述了两种不同的,可以决定我们的意志的方式--自律和他律。根据康德的思想,只有当我的意志是被自律所决定、受我自己给定的法则所支配的时候,我才是自由的。再者,我们经常将自由看做是能够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能够不受阻碍的追求我们的欲望。然后康德向这种思想自由的方式提出了一种强有力的挑战:如果你没有首先自由的选择这些欲望,那么,你在追求他们的时候,又怎么能够认为自己是自由的呢?康德在自律和他律这一对比中,表达了这一挑战。

当我的意志被他律所决定时,它是被外在的、从我之外而决定的。然后这引发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如果自由意味着不只是服从我的欲望和倾向,这又如何可能呢?我所做的每一件事,不都是受这些欲望或倾向--他们由外在影响而决定--所推动的吗?

康德论述到:自然中的任何事物都符合法则。如自然中必然性的法则,物理规律以及因果律。这也包括我们自身。我们毕竟是自然的存在,人类并不豁免于自然定律。

然而如果我们能掌握自由,就必须能根据某些其他种类的法则,并非物理规律--而行动。康德认为所有的行为都是由这种或那种规律支配的。如果我们的行为仅仅受到物理规律支配,那我们与台球没有区别。因我们能够掌握自由,就必须不根据给予我们或强加给我的法则而行动,而是根据我们给自己定的法则而行动。可是,这种法则从何而来?

康德说:从理性而来。我们不仅是受感官所产生的快乐与痛苦支配的感性存在,同时也是理性的存在,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如果理性决定我的意志,那么这种意志就会成为一种不受自然或倾向所支配而进行选择的力量。(我们注意到,康德不是在断言理性总是支配我的意志;他只是在说,当我能够自由的行动--根据我给自己所立的法则而行动--那么,这肯定就是那种“理性能够支配我的意志”的情况)

功利主义者认为人类具有理性的能力,但仅仅是工具理性能力。对于功利主义者而言,理性的工作并不在于去决定什么样的目的是值得追求的,而是在于弄明白,怎么样通过满足那些我们恰好具有的各种欲望,而使功利最大化。然而康德反对理性的这种附属性角色。

理性

理性如何做到这一点呢?
康德区分了两种理性能够命令意志的方式,两种不同的命令。

假言命令

假言命令运用的是工具理性:如果你想要X,那么就做Y。如果你想要一个良好的商业信誉,那么就要诚实的对待你的顾客。
(有条件的)

绝对命令

(无条件的)

如果一个行为,只是作为一种达到其他事物的手段时才是好的,那么这一命令就是假言命令。如果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代表着善,并因此对意志---这种意志自身符合理性--来说非常必要的话,那么这一命令就是绝对的。“绝对”这一术语是指:“无条件”。同样的一个绝对义务或绝对权利,就是一个无视各种环境而普遍适用的义务或权利。

对于康德而言,一个绝对命令就是绝对的,不涉及或依赖于任何进一步的目的--发出命令。它与这个行为的内容及其预期目的无关,而与这个行为的形式以及那产生这一行为的原则有关。这一行为本质性的善在于意图,而无论结果如何。康德论证到,只有一个绝对命令才有资格作为一种道德命令。

这就引出了一个重大问题:什么是绝对命令?它又命令我们什么呢?
康德认为我们可以通过这样一个观念--一项绝对的,不带任何进一步的动机而自主命令的实践法则--来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依据那种使我们作为理性存在而联合起来的法则的观念,而不管具体目的--来回答这个问题。
那么它又是什么呢?

绝对命令1: 使你的准则普遍化

康德将这一形式称为普遍法的准则:“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康德说的“准则”是指一种给予你的行动以理由的规则或原则。他实际上是在说,我们应当仅仅依据那些我可以使之毫无矛盾地普遍化的原则而行动。

比如一个例子,我急需用钱,因此我通过一个虚假的承诺说将很快偿还这笔钱--一个我知道无法遵守的承诺--而获得这比借款。这在道德上是否允许呢?一个虚假的承诺与绝对命令是否一致呢?康德说不,很明显,我看清这一虚假的承诺与绝对命令不一致的途径是:试着将我即将赖以行动的准则普遍化。
在这里情形中,准则是:“无论何时,当一个人急需用钱,应当借款并承诺还款,即使它知道自己并不能还”。康德说如歌这一准则普遍化,就会发现一种矛盾,实际上,将会没有“承诺”这个东西,将这种虚假的承诺普遍化会破坏“遵守承诺”这一习俗。届时,试图通过承诺获得一笔钱的尝试是徒劳的,非理性的。这表明虚假的承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与绝对命令不一致。

对于康德而言,弄明白我是否能够将自己的行为准则普遍化并继续依据它而行动,并不是一种推测可能性结果的方式。它是一种考察,以弄明白我的准则与绝对命令是否相一致。一个虚假的承诺,在道德上之所示错误的,并不是因为它明显会破坏社会信用(尽管它会这样)。它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在做出这样一个虚假承诺时,我将自己的需要和欲望(在这种情况下,是对金钱的欲望)置于他人的需要和欲望之上。这种普遍化的考察表明了一种强有力的道德主张:这是一种检验的方式,它力求弄明白--我即将做出的行为是否将我的利益和特殊情况置于他人的之上。

绝对命令2:将人看做目的

绝对命令的道德力量在康德的第二个绝对命令的准则--将人看做目的--当中,显现的更加清楚。
康德这样提出他的第二种绝对命令:我们不能将道德法则建立在任何特殊的利益,意图或目的基础上,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它就仅仅与那些目的的拥有者相关联。“然而,如果我们假设它们是一些其存在本身就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作为目的本身,“那么在其中--仅仅在其中,就会有一个可能的绝对命令的基础”。

什么作为目的本身会有一种绝对的价值呢?康德的答案是:人性。
“我认为,每一个人--一般来说就是每一个理性存在--都是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而不仅仅是这种或那种意志所任意使用的手段”
康德提醒我们,这是人与物之间根本性的区别。人是理性的存在,他们不仅具有一种相对价值,而且具有一种绝对的价值,、一种本质性的价值。也就是说,理性存在拥有尊严。

这种论证路线引导康德到达第二种形式的绝对命令:应当这样行为:不要总是将人--无论是你自己本身还是任何其他人--仅仅看做是一种手段而加以对待,而总是同时也把他们看做一种目的而加以对待。这就是将人作为目的的准则。

用这个绝对命令来看第一个例子,会发现。当我说承诺要把钱还给你,而有知道自己并不能这样做的时候,我是在利用你,我将你当做我经济上的偿还能力而加以利用,并不将你看做一个值得尊重的目的而加以对待。

从道德上看,我们经常将谋杀和自杀看做完全不同的行为。谋杀是违背别人的意志而剥夺他人生命,而自杀是自杀者自己的行为。但康德对于自杀和谋杀看做是完全相同的行为,因为如果我实施了谋杀,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抢银行,巩固自己的政治权利,发泄我的愤怒--而夺走某人生命。我将这个受害者当做一种手段加以利用,而没有将他的人性当做目的加以尊重。这就是为什么谋杀违背了绝对命令。自杀是为了逃避痛苦的情形,我将自己作为一种摆脱痛苦的手段,而康德提醒我们,一个人并不是一个东西,不是被仅仅当作手段加以利用的东西。我没有权利舍弃那内在与自己的人性,就像我没有权利舍弃那内在与他人的人性一样。所以自杀和谋杀都是一样的错误,都是把人看做物来加以对待,都没有将人性作为目的本身加以尊重。

对于康德而言,公正要求我们支持所有人的人权,无论他们生活在哪里,以及我们与他们有多熟悉;仅仅因为他们是人类,具有理性能力,就因此而值得尊重。

道德与自由

现在弄明白了道德和自由的之间的联系了。有道德地行为意味着出于义务--为了道德法则--而行动。道德法则由一个绝对命令所构成,也即一个要求我们尊敬地将他人当做目的本身而加以对待的原则。只有当我的行为和这个绝对命令相一致的时候,我才是自由的行动。因为,无论什么时候当我依据一个假言命令而行动的时候,我都是为了某些外在于我而定的利益或目的。可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并没有真正的自由;我的意志不是由我自己决定的,而是由外在力量决定的--由我的环境需要或我恰好拥有的各种期望和欲求所决定的。

我只有自律的行动--根据我为自己所立的法则而行动--我才能脱离于本性和环境的命令。这样一种法则,必须不受到我的特殊期望或欲求制约。因此,康德的要求苛刻的自由观念和道德观念是相互关联的。自由的行动--亦即自律--与有道德地行动,尊重绝对命令地行动,是一回事。

这种思考道德和自由的方式,促使康德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毁灭性的批评。那种将道德建立在某些特殊利益或欲望(如幸福或功利)基础之上的努力,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们所发现的从来都不是义务,而只是出于某一特定利益而行动的必要性”。然而,任何基于利益的原则都“注定总是有一个有条件的原则,而不可能作为一个道德法则”。

对康德的疑问

疑问1:绝对命令要求我们尊敬地对待每一个人,把他们当做目的本身加以对待。这与黄金法则(你们愿意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是不是非常相似呢?
回答:不。黄金法则依赖这样一个偶然性事实,即人们愿意怎样被对待。绝对命令要求我们从这些偶然性当中抽象出来,并将人们当做理性存在并加以尊重,无论他们在某一特殊的情境中可能想要什么。

疑问2:如果自律意味着根据我自己给定的法则而行动,那么什么能保证每个人都会选择同样的道德法则呢?如果绝对命令是我的意志的产物,那不是很可能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绝对命令吗?康德似乎认为,我们都会认同一样的道德法则,可是,他怎么能够确定,不同的人不会经由不同的推理并达到各种各样的道德法则呢?
回答:当我们在命令道德法则时,我们并不是作为自己所是的特殊的个人,如你、我而进行选择,而是作为理性的存在,作为康德所说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参与者进行选择。因此,那种认为道德法则取决于作为个体的我们的观念使错误的。当然,如果我们从自己特殊的利益、欲望和目的进行推理,那么,我们可能会被引导至众多的原则。然而,这并不是道德原则,而只是一些慎重的原则。当我们运用纯粹实践理性时,我们便抽象与自己的各种特殊利益。这就意味着,每个运用纯粹实践理性的人,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都会达到一个单一的(普遍的)绝对命令。“因此,一个自由的意志,与一个遵从道德法则的意志,是同一回事。”

疑问3:康德认为,如果道德不仅仅是一种慎重的算计,那么它就必须采取一种绝对命令的形式。可是我们如何能够得知,道德独立于权利和利益的作用而存在呢?我们是否能够确定,我们拥有暗中带着意志自由而自律的行为的能力呢?如果科学家发现(如通过脑成像或认知神经科学)我们根本就没有意志自由呢?这会不会否定了康德的道德哲学呢?
回答:意志的自由不是科学能证明或否定的东西。道德也同样不是。人类确实居住在自然王国,所做的每一件事都能从物理或生物的角度加以描述。但是我们同样是一个理性的存在:

一个理性的存在···有两种立场,从中他可以关注到自己,也可以知道那些支配他的所有行为的法则。他可以认为自己首先服从于自然法则(他律)--只要他属于这个感性世界;其次服从于这样的法则---只要他属于理智世界:该法则独立于自然,他并非经验性的,而只是以理性作为基础

因此上面的三个对比后面会加一个对比4。
对比4(立场):理智王国 VS. 感性王国

作为一个自然的存在,我属于感知世界,我的行为由自然法则和因果规律而决定,这是物理学、生物学和神经科学所能描述的人类行为的一个方面。作为一个理性的存在,我居住在理智王国。在这里,由于独立于自然法则,我能够自律,能够根据我给自己所设定的法则而行动。

康德主张只有通过第二种(理智的)角度,我才能把自己看做自由的,“因为独立于感知世界各种原因的支配(这也是理性必须总是归功于自己的东西),就是自由。”

如果我仅仅是一个经验性的存在,那么我就不能自由;每一次意志的运用都要受到某些利益或欲望的制约。所有的选择都将是他律性的选择,受制于对某种目的的追求。我的意志可能永远都不会成为第一原因,而仅仅是某种先在的原因的结果,是这种或那种冲动或倾向的工具。

只要我们将自己看做自由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将自己只看做经验性的存在。“当我们认为自己是自由的时候,我们就将自己转化为理智世界的成员,并且认识到意志的自律及其结果--道德。”

康德承认我们不仅仅是理性的存在,我们不仅仅居住与理智世界。如果我们仅仅是理性存在,不受自然法则和自然需要的制约,那么我们所有行为“都将始终与自律的意志相一致”。由于我们同时栖息于两种立场之中,在事物所是的方式与它们应当所是的方式之间,就总是存在有一个鸿沟。
另一种表述这一要点的方式是:就是认为道德不是经验性的,它总是与这个世界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它对这个世界进行批判。科学尽其所能的力量与洞见,都不能触及道德问题,因为它是在感知领域起作用。

“要论证自由并不存在的话”,康德写道,“这对于最深奥的哲学以及最普通的人类理性来说,都是不可能的。”康德很可能会补充说,对于认知神经科学来说,无论它怎样先进发达,也是不可能的。科学能够研究自然,能够考察经验世界,可是它不能回答各种道德问题或推翻意志自已。这是因为,道德和自由并不是经验性的概念。我们不能证明它们存在,然而没有它们,我们也不能弄明白我们的道德生活之意义所在。

一个有趣的例子:
康德坚决反对撒谎,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撒谎被作为不道德行为的一个主要例子。然后假设一下:一个朋友正躲在你家,而一个杀人犯来到你家门口找他。此时对杀人犯撒谎难道不对吗?康德说不对,说真话的义务保持不变,而无论结果如何。

邦雅曼·贡斯当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说真话的义务仅仅适用于那些应该得知真相的人,而这个杀人犯肯定不应该得到真相。康德回应道:对这个杀人犯撒谎是错误的,并不是因为这伤害了他,而是因为这违背了正当性原则:“不能避免表达的真实性,这是每个人的正式义务,无论这会对任何他人产生怎样的不利”。
康德想说,道德不是关于结果(不管这个有偶然性的结果是怎样)的,而是关于原则的。

但看起来会有一种解决方案:
针对杀人犯有两个选择:

  1. 直接撒谎说:“不,他不在这里”
  2. 给出一个真实然而具有误导性的陈述:“一个小时之前,我在路那头杂货店看见过他”

从康德角度来说,第二种策略在道德上是允许的,而第一种不是。你可能认为是吹毛求疵,第二句话不过是希望误导杀人犯相信你的朋友没有藏在房子里。

康德认为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区别。善意的谎言(如果朋友送你一个礼物,打开盒子看到一个丑陋的你一辈子都不会系的领带,你会说:真漂亮)会给朋友一个错觉,即你喜欢这个领带,可是它们不是真实的。
谎话与误导性的实话之间有一种与道德相关的差别。
一个精心设计的措辞,以某种方式对说实话的这一义务心存感激,而一个直率的谎言则并不如此。任何一个人如果不厌其烦的编造一种具有误导性但在技术上却是真实的陈述--而一个简单的谎言也可以同样表达,那么,无论它多么闪烁其词,他都是尊重道德法则的。

一种误导性的真话包含两个动机,而不是一个。如果我仅仅对杀人犯撒谎,我是出于一种动机而这样做--为了保护我的朋友不受到上海。如果我告诉杀人犯在杂货店看到了朋友,我是出于两种动机而这样做的--保护我的朋友,同时维护说实话的义务。在这两种情形中,我是在追求同一种令人称赞的目的,即保护我的朋友。而只有在第二种情形中,我是以一种与义务的动机相一致的方式去追求这一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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