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产假工资,也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下面是关于产假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前是固定工资,就按照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如果女职工主张其休产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要求按照平均工资发放,这个主张也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这两处的规定不一致,以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依照其平均工资发放也没有不妥。
另外,算平均工资的时候要把加班费的要算进去吗?如果按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的字面理解,货币性收入包含了加班工资,所以应该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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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产假工资应该怎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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