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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之夫妻共有房产的法定情形

房屋纠纷之夫妻共有房产的法定情形

作者: 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7-05-22 10:03 被阅读0次

    房产作为现代人的一种特殊财产,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夫妻不仅在结婚时面临房产问题,在离婚时房产分割对很多人来说也是个大问题,说到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首先要对房产的所有形式进行认定,那么夫妻共有房产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呢,下文简述。

    北京德亮婚姻房产纠纷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于房屋纠纷之夫妻共有房产的法定情形可归结为以下几点:1、只要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房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3、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而购买的房产;4、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房产;5.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产;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6、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房产并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7、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产并且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8、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9、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对近期的房产纠纷案件进行的分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纠纷业务近十年,希望能为您在房屋纠纷之夫妻共有房产的法定情形方面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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