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人民日报公众号上看到这则通讯:“黑龙江省七台河市13岁女孩瑶瑶,最近遭遇了一件恐怖的事情,照片里的她面部红肿出血,身上多处淤青,而这一切,竟是被多名和她年龄相仿的孩子们殴打造成的。警察相继找到几个涉事者,但都因为是未成年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只能对其免除处罚由监护人带回管教。”

看到这一事件的报道想必又要刺痛我们很多人的神经,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这类事件时有发生?问题究竟出在哪里?谁该为此承担责任呢?作为一名中学老师,在此提点个人的看法:
首先我们要先梳理此类事件频发的问题在哪里,谁该为此类事件承担责任?
第一肯定是家长。作为家长对未成年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职责。胡适先生曾在《我答汪先生的信》中表达过这样的观点:“父母在未经孩子同意的情况下就糊里糊涂的给了他一条生命。孩子本无意求生,父母生了他,父母对孩子应抱有歉意,而不要总觉得你的命是我给的,你就得听我的。父母糊里糊涂的替社会上添了一个人,这个人将来一生的苦乐祸福,这个人将来在社会上的功罪,父母应该负一部分的责任,所以父母应该好好教育子女,不要让他们成为社会的祸害。近些年来此类欺辱事件的施暴者大都生活在特殊的家庭环境中,这些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基本缺失,导致这些孩子在心理和行为上产生了极大的偏差。
第二应该是政府。在此类事件频发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扮演的更多的是无力的监管者的角色。虽然近几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法规和措施,如:前不久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再比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可看到关于此类事件的处理意见。看似相关措施非常多,可是认真研读都会发现在此类事件发生后,这些法律法规的可实际操作性并不强。作为监督者和执法者的相关部门只能选择和稀泥!
第三则是学校或者是老师。家庭教育的缺失本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学校或者是老师的教育来挽回,但是目前由于对教师的教育权力的限制越来越多,导致大部分教师对问题学生不敢管也不能管,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成为此类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此我个人认为我们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努力:
1、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和追责。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除了未成年人需接受相应处罚也应对监护人进行适当追责,以倒逼监护人尽到对孩子的监护职责。
2、明确相关部门的职权,加强相关法律的建设。特别是针对此类事件的立法,呼吁未成年犯罪立法惩戒相信已是大多数人的诉求,只有让施暴者受到相应的惩罚,才能让此类事件有所减少。
3、进一步明确学校和老师的职权,适当提高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权力,特别是对问题学生的惩处权力,让老师敢管敢教,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弥补某些教育缺失,降低校园欺凌和未成年犯罪。
孩子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给子孙留下什么样的世界取决于我们给世界留下什么样的子孙。这些未成年的树苗需要呵护,也需要经历风雨,这样的人生才能完整,他们也才能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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