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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民法典》--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作者: 湘雨惜兰 | 来源:发表于2020-12-25 07:51 被阅读0次

     根据《民法典》,第 5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同时,根据《民法典》第 558 条的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一、清偿

    (一)清偿抵充【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560条【清偿抵充】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二)清偿顺位【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561 条【清偿顺位】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二、合同解除权 【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562 条【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合同。

    ★★★《民法典》第 563 条【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的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533 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主要表现:疫情及防控措施;价格异常跌落;政策变化或法律规范变化;政府行为。

    ★★★《民法典》第 564条【合同解除权的期限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565 条【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 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 567 条【合同解除的效力范围】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九民纪要》第 48 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设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语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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